一、本科目核算企業利潤的分配(或虧損的彌補)和歷年分配(或彌補)后的積存余額。
二、本科目應當設置以下明細科目:
(一)其他轉入;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
(四)提取儲備基金;
(五)提取企業發展基金;
(六)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七)利潤歸還投資;
(八)應付優先股股利;
(九)提取任意盈余公積;
(十)應付普通股股利;
(十一)轉作資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十二)未分配利潤。
三、企業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決議提請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批準的年度利潤分配方案(除股票股利外),在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召開前應當將其列入報告年度的利潤分配表。
四、企業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借記“盈余公積”科目,貸記本科目(其他轉入)。
按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盈余公積和法定公益金時,借記本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積、提取儲備基金、提取企業發展基金),貸記“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積、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科目。
應當分配給股東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借記本科目(應付優先股股利、應付普通股股利),貸記“應付股利”科目。
外商投資企業用利潤歸還的投資,借記本科目(利潤歸還投資),貸記“盈余公積-利潤歸還投資”科目;外商投資企業從凈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借記本科目(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貸記“應付福利費”科目。
企業經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批準分派股票勝利,應于實際分派股票股利時,借記本科目(轉作資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
五、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批準的利潤分配方案與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提請批準的報告年度利潤分配方案不一致時,其差額應當調整批準年度會計報表有關項目的年初數。調整增加的利潤分配,借記本科目(未分配利潤),貸記“盈余公積”等科目,調整減少的利潤分配,作相反會計分錄。
企業按股東大會或類似機構批準的應分配的股票股利或應轉增的資本金額,在辦理增資手續后,借記本科目(轉作資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貸記“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如實際發放的股票股利的金額與股票票面金額不一致,應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股本溢價”科目)。
六、企業按規定允許用稅前利潤歸還的各種借款,應當在本科目下設置“歸還借款的利潤”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企業按規定用稅前利潤歸還的各種借款,借記本科目(歸還借款的利潤),貸記“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科目。
如果企業按照規定治理“三廢”盈利凈額、技術轉讓凈收入以及國外來料加工裝配業務利潤等仍然可以單項留給企業的,應在本科目下設置“單項留用的利潤”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企業按規定計算出單項留用的利潤,借記本科且(單項留用的利潤),貸記“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科目。
按規定實行補充流動資本的國有工業企業,應在本科目下設置“補充流動資本”明細科目進行核算。企業按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計提用于補充流動資本的部分,借記本科目(補充流動資本),貸記“盈余公積-補充流動資本”科目。
七、年度終了,企業應將全年實現的凈利潤,自“本年利潤”科目轉入本科目,借記“本年利潤”科目,貸記本科目(未分配利潤),如為凈虧損。作相反會計分錄;同時,將“利潤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細科目的余額轉入本科目的“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結轉后,除“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外,本科目的其他明細科目應無余額。
八、本科目年末余額,反映企業歷年積存的未分配利潤(或未彌補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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