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虛假財務報告可定義為:不符合公認會計準則以及現行法律法規制度規定,不能如實對外提供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財務報告。虛假財務報告的產生有其深刻的歷史原因和現實原因,也有其內在的主觀因素和外在的客觀因素,其對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良好公平的市場經濟環境的危害巨大。對虛假財務報告的防范,應標本兼治,在此,筆者就如何防范談幾點看法。
一、完善財務報告法律體系,規范會計信息披露行為
判斷一份財務報告是否虛假的主要標準就是看其信息的披露是否與有關法律、法規和準則的要求相違背,是否真實、完整。我國在規范財務報告方面制定了《會計法》、《公司法》、各種《會計制度》、《會計準則》、證券監管辦法等法律和規范性條例,基本形成了財務報告規范體系。但不可否認其間還存在許多漏洞,不同行業、不同經濟性質經濟主體間的信息披露方法不盡一致,會計主體能通過一些技術手段調節財務報告信息。因此,要進一步制定出系統的、科學合理的財務報告規范體系,才不會給造假者以可乘之機。
二、建立全面的信息交流制度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信息的提供和獲取日趨容易,為建立全面的信息交流制度提供了技術基礎和信息環境。這里包括兩方面的內容:財務報告信息的獲得和查處虛假財務報告的信息共享。
1.財務報告信息的獲得。銀行貸款、申報納稅、年度審查、國家審計及社會審計、股份公司上市等等都需要報送財務報告,各職能部門都需要從財務報告獲取相關的信息并予以審查以便進行相應的行政管理、監督和投資等活動。但現實情況是各部門之間信息交流的橫向、縱向聯系非常少,這就為所謂的兩套賬甚至多套賬、多種版本的財務報告提供了生存空間,企業可以針對不同的目的報送不同的財務報告。為此,我們可以設想某一政府部門或政府授權的幾個單位設立類似于專門報送財務報告的網站,所有需要財務報告的單位、投資者都可以以登錄網站的方式獲得某一單位獨一無二的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從制度上根絕這一問題。
2.查處虛假財務報告的信息共享。我們可以從許多報導中看到查處了各種形式的虛假財務報告問題,查出的金額巨大,各職能監督部門也會發現各種各樣的問題,可信息的交流和利用效果很差,往往只在某些有限的部門或事情發生后很久才能獲得信息。應該知道,許多虛假財務報告的問題都是具有共性的,其虛假手段也是類似的。從監督防范的角度上說,這些信息都是可以共享的。各職能部門將查處的虛假財務報告問題在指定的網站上公布開來,以最大的信息量和最快的速度將問題揭露,這樣可以為政府決策層提供最快的信息,其他職能部門也可以借鑒經驗及早防范和查處,其效用就是可以將許多虛假財務報告問題扼殺在萌芽之中。
三、提高對會計人員的能力要求并加強考核
目前,我國會計行業改革的力度很大,出現了許多比較復雜的經濟事項,對會計從業人員的技能和知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考驗。因此,加強對會計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及嚴格任職要求是防范虛假財務報告的一個重要手段。同樣,加強會計從業人員的考核對防范虛假財務報告也會起到深層次的作用。建立一個比較完備的考核體系,對會計從業人員故意和非故意的差錯予以記錄并進行相應的處罰,直至吊銷從業資格。將從業人員的差錯與其賴以生存的謀生手段直接聯系起來會起到很好的效果。
四、完善社會輿論監督,建立公開披露制度
對于發現的虛假財務報告行為的處理處罰,一般都沒有對外公布。如果我們能夠做到將發現的虛假財務報告問題都對社會公布,社會輿論更多地參與到監督里來,對制造虛假財務報告的單位和個人會起到“名譽罰”的作用。造假者不得不對其造假行為持特別謹慎的態度,當其造假的收益與損失不相稱或沒有太大的利益空間時,造假者就不會冒險去造假而寧愿選擇合法經營。從另一個角度來講,也會對潛在的造假者起到警示作用,虛假財務報告也就不會大面積泛濫,危害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
五、加強對財務報告信息披露的監管,充分發揮職能監督機構的作用
這里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監督
1.內部監督。《會計法》明確規定單位法定代表人對財務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總責,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也具有監督財務報告的職能。因此,加強內部監督,明確內部監督機構的責任對于防范虛假財務報告有現實意義。
2.投資者及其他財務報告使用者的監督。投資者為了其自身利益,其他財務報告使用者如銀行等為了其資產的安全及業務的良性運行,會對財務報告進行深入的研究和判斷決策,這從另一個側面來說也會起到很好的監督效果。
3.職能機構的監督。審計機關的綜合審計監督,社會審計機構對企業年度財務報告的審計監督,加上財政部門、工商管理機關、稅務機關、證券管理機關等的日常管理,共同形成了一個系統完整的財務報告監督體系,對防范虛假財務報告起到很大的效果。但還存在許多不盡人意的地方,虛假財務報告還很多,究其原因還是執法不嚴,不能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對虛假財務報告行為進行懲處,甚至有些機構為了地方利益、為了某些關系和一些錯誤的認識甚至縱容了這些虛假財務報告行為。因此,職能機構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切實履行其職責,對防范虛假財務報告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六、加大對虛假財務報告的處罰
對虛假財務報告的處置已有法律和規范,如《公司法》、《刑法》、《會計法》等規定了對個人和單位的行政處分、黨紀處分、經濟處罰、刑事裁判等。虛假財務報告的危害,不僅僅在于由于造假而偷了多少稅,少繳了多少利潤,更關鍵的是其對社會的負面影響是難以估算的。為此,首先我們在處理處罰上要嚴格執法,加大查處力度;其次要建立起嚴厲的處罰規定,包括刑事處罰和經濟處罰等,增大造假者的“后成本”,使造假者在算經濟賬時覺得不合算,從而從利益上遏制住虛假財務報告的蔓延。
七、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良好的內部控制制度可以起到事前監控的作用,減少犯錯的機會,降低財務造假機率。健全的內審機制,可及時發現企業制度在運行中出現的漏洞,避免差錯和舞弊行為,減少企業損失。
八、提高國民素質,從根本上防范虛假財務報告
財務報告的制造者、決策者、使用者和監管者都是以人為具體行為主體的。相關人的職業道德素養、鑒別能力、意識形態和價值取向會從根本上決定虛假財務報告是否有市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能否健康、有序地發展。首先,財務報告制造者的素質提高了,將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技術水平,熟悉掌握各項有關的法律法規、會計制度、會計準則和規范,出現差錯性虛假財務報告的機率就會大大減少,也不愿意從主觀上造假,去危害社會的公共利益和國家的整體利益。其次,財務報告決策者整體素質提高了,經營管理能力加強了,單位發展前景看好,就不會為了造假獲得眼前利益而損害長遠利益。最后,對報告使用者和監管者而言,當他們具備了良好的鑒別能力和較高的監督技巧后,債權人和股東就能識破造假伎倆,不會把自己的錢投入到一個造假者身上;監管者就能更容易、更多的發現財務報告虛假信息,并予以嚴懲。這樣一來,虛假財務報告漸將沒有市場,也就沒有了出具虛假財務報告的必要。
對虛假財務報告的防范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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