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出資中常見的陷阱案例
例: A公司擁有B公司10%的股權,采用成本法核算。2000年1月,A公司與C公司擬合資成立D公司。A公司以其擁有的對B公司10%的股權作為出資,評估基準日為1999年12月31日。1999年12月31日A公司長期股權投資余額為300萬元,經評估價值為500萬元。評估價值業經A公司和C公司認可。注冊會計師在驗資時發現,評估報告中的評估方法為收益現值法。
盡管A公司擁有B公司的股權無其他潛在糾紛,評估作價也經雙方認可。但是,由于評估方法采用了收益現值法,B公司10%股權未來產生的收益均已包含在評估價值中。若投入D公司后,D公司以評估價入賬,每年收到的B公司的分紅應沖減投資成本而不能作為收益,因而可以認為B公司10%的股權已預期不能為D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已不滿足資產“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條件。因而,以此評估價出資應該說是不合適的,建議重新評估。
對股權出資審驗的兩點思考
1.股權出資是否合理所謂股權出資,是指發起人以其對外投資(即在其他公司的權益)出資。從法律方面看,雖然在我國現行立法中,并未明確規定股權可以作為一種出資方式。但從法理上來說,股權出資可被視為貨幣、實物和無形資產等出資方式的結合體。從會計角度看,長期股權投資作為一項長期資產,由投資人擁有并且預計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這項資產既然可以單獨轉讓,因而也沒有其他理由認為其不能作為出資。從實務角度看,股權也是經常用來出資的。針對改制企業,中國證監會發布的《擬發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組指導意見》第十條對股權出資問題作了一定的規范。從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也可以看出,股權出資并不少見。如被列為2001年十大股權之爭的“廈海發股權之爭”,就是由于廈門市鑫旺經濟開發公司以其持有的廈海發的股權出資,為“廈海發股權糾紛”埋下了伏筆。因而,無論從理論還是從實務角度,都沒有理由排除股權出資的方式。
2.股權出資如何審驗在實踐中股權經常作為出資,筆者認為注冊會計師在驗資時應進行以下審驗程序:(1)檢查出資人以股權出資是否征得其他發起人的同意,并評估作價,折合成股份。(2)查閱評估報告,了解評估的目的、評估基準日、評估假設等有關限定條件是否滿足驗資的要求;關注評估報告的特別事項說明和評估基準日至驗資報告日期間發生的重大事項對驗資結論產生的重大影響;檢查投入股權的價值是否經各出資者的認可。(3)檢查股權是否存在爭議及潛在糾紛,發起人或股東是否能夠完全控制。(4)檢查股權交接手續,明確評估基準日至股權交接日產生的利潤歸誰享有。(5)檢查股權所在公司是否召開董事會和股東會,通過決議同意該發起人以股權出資,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6)取得被審驗單位、出資者和股權所在公司簽署的在規定期限內辦妥股權所在公司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的承諾函。
相關熱詞: 股權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