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告制度》對“會計決算報告”的內容及其編制進行了具體明確,為實施“會計決算報告”數據采集標準化提供了法規依據
在“會計決算報告”的內容上,《報告制度》從六個方面進行了具體明確:(1)“會計決算報告”由行政事業單位決算報表、報表附注和財務分析三部分組成。(2)行政事業單位決算報表包括報表封面、主表、補充指標表。(3)報表封面的主要內容有:單位名稱、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填表人等5項文字信息,以及單位統一代碼、基本性質、隸屬關系等6項相關信息。(4)主表、補充指標表的主要內容是行政事業單位各類收支與結余情況、資產負債情況、人員與工資情況及其他應上報的內容。主表適用于所有行政事業單位,補充指標表僅適用于相關業務的行政事業單位。(5)報表附注用于注明需特別說明的有關報表編制事項,主要包括:報表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以及特殊事項的說明和有關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6)“會計決算報告”應當同時記載在紙介質和磁介質(或光盤介質)上,從而說明我國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技術已經步入現代化技術的軌道。
在編制“會計決算報告”上,《報告制度》也從六個方面進行了具體明確:其一,明確“會計決算報告”的統一編制時間點為每年的12月31日。其二,基本報告單位按財務管理關系或預算管理級次確定,并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①具有獨立法人資格;②獨立編制會計報表。其三,“會計決算報告”原則上應實行逐戶錄入,對于確實不具備基本報告單位逐戶錄入條件的,可按照財政部門每年統一確定的原則適當調整錄入級次。其四,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在全面清理核實資產、收入、支出和辦理好年終結賬的基礎上,編制“會計決算報告”,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正確、內容完整、賬表相符、表表相符。其五,應根據財政部統一下發的報表格式、編制說明及軟件操作要求,認真編制“會計決算報告”,同時在具體編制細節上也明確得很具體。例如規定加蓋單位公章應加蓋單位行政公章,不得以財務專用章代替。其六,對于財政部門或會計主管單位有核撥經費給其他不屬于會計決算報告編制范圍的單位,由撥款單位代編決算,具體按照財政部代編決算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報告制度》對“會計決算報告”的審核與核查提出了統一要求,為實施“會計決算報告”質量監督經常化提供了法規依據
為切實加強會計決算管理,保證和提高“會計決算報告“質量,《報告制度》分別對“會計決算報告”的審核和核查工作提出了統一要求。在“會計決算報告”的審核上,首先要求“會計決算報告”的編制單位必須認真做好會計決算的審核工作,確保上報數據資料真實、完整、準確。其次,要求單位審核的內容至少包括:審核編制范圍是否全面、是否有漏報和重復編制現象;審核編制方法是否符合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是否符合編制要求;審核編制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準確,賬表是否相符,金額單位是否正確,有無虛報、瞞報等弄虛作假現象;審核賬表中的相關數據是否銜接一致,包括表間數據之間、分戶數據與匯總數據之間、報表數據與計算機錄入數據之間是否一致;審核數據變動是否合理,包括對報表上的上年數據資料進行核對。再次,要求審核的方法應采取人工審核與計算機審核相結合。人工審核包括政策性審核和規范性審核。政策性審核主要以現行財務制度和有關政策規定為依據,對重點指標進行審核;規范性審核側重于報表編制的正確性和真實性及勾稽關系等的審核。計算機審核則是利用軟件提供的數據審核功能,逐戶審核報表的表內表間關系,檢查數據的邏輯性和完整性。第四,要求審核的工作方式可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自行審核、集中會審、委托審核等多種形式。第五,審核中凡發現報告編制不符合規定,存在漏報、虛報、瞞報、錯報以及相關數據不銜接等問題的,應要求有關單位立即糾正,并限期重報。
《報告制度》對“會計決算報告”編制質量核查工作的要求表現在五個方面:一是要求“會計決算報告”管理部門,應依法組織開展對“會計決算報告”編制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抽樣核查。二是要求“會計決算報告”編制質量核查工作應當按照“統一管理、分級實施”的原則,按照“隨機抽取、適當調整”的原則,分別由財政部和各省級地區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在實施中采取計算機隨機確定核查樣本和定向選擇選取核查樣本相結合的辦法。三是“會計決算報告”核查的內容由財政部每年根據“會計決算報告”的編制情況,以及財政檢查工作的要求統一規定。基本內容包括編制范圍是否齊全、會計決算報告與單位賬簿是否一致、報表編制口徑與匯總方法是否正確、向不同部門提供的數據是否一致等內容。四是被選定為核查對象的單位必須按照核查工作的統一要求,如實、及時提供所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相關會計資料,并如實反映有關情況。五是財政部門對核查結果實行及時通報制度,對不符合要求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應工作責任。
三、《報告制度》對“會計決算報告”的匯總及數據資料管理進行了詳細規定,為實施“會計決算報告”信息管理規范化提供了法規依據
首先,《報告制度》規定:各級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財務管理關系或預算管理關系,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按時層層匯總上報。其次,明確了各省級地區財政部門、中央各部門在匯總方面應分別遵守的規定。各省級地區財政部門應對下級財政部門上報的匯總會計決算報表,本級匯總會計決算報表及本級代編經費決算報表進行匯總;中央各部門應對所屬各級行政事業單位上報的會計決算報表,部門本級會計決算報表及本級代編經費決算報表進行匯總,并且規定無論是各省級地區財政部門還是中央各部門,在匯總中都要對有關收入支出、內部往來項目等匯總虛增的部分進行調整和剔除后,形成本地區、本部門匯總會計決算報表。再次,規定各部門、各地區匯總會計決算報表要以所屬各級行政事業單位上報的數據為準,不得隨意調整數據和科目,更不能虛報、瞞報和隨意結轉。
在數據資料管理上,《報告制度》的規定更為詳細,共有9條,占整個《報告制度》的六分之一,計七個方面:①會計決算數據資料包括“會計決算報告”中以各種介質存放的各類報表、編制說明、分析報告和總結材料。②中央各部門和各省級地區財政部門要對行政事業單位上報的會計決算資料進行歸類整理,建檔建庫,并從計算機中傳出備份保存;嚴格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妥善保存會計決算數據資料。③各級財政部門應配備必要的計算機技術人員,并明確管理職責。④對于上報的分戶會計決算資料,以及涉及國防、安全等國家保密部門的會計決算數據資料要嚴格實行密級管理。⑤對外提供會計決算數據資料,應有公函請求,并報經有關領導批準后方可提供。⑥各級財政部門不得發布上級財政部門管理范圍內的會計決算信息;應當在做好會計決算數據密級管理的同時,充分利用現代計算機和網絡等先進技術,認真做好會計決算資料的“數據共享”。⑦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會計決算信息專題研究分析。
除了上述三個方面以外,《報告制度》還重申了《會計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決算報告編制單位負責人要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明確財務人員在編制會計決算報告過程中應承擔的主要責任,對于提供虛假會計信息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要按照《會計法》等法律規定進行處理等等。總之,《報告制度》是一部全面規范行政事業單位會計決算報告的重要規章,將對我國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項資金管理和會計信息管理產生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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