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帳是我國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
帳主要是指會計帳冊,亦稱會計帳簿,也可以理解為其主體為會計帳簿。會計帳冊是記錄會計核算的載體,建帳是會計工作得以開展的基礎環節。為此,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對建帳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會計法》第十二條規定:"各單位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設置會計科目相會計帳簿".《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十五條和《外資企業法》第十四條也規定,企業必須在中國境內設置會計帳簿,依照規定報送會計報表,并接受財政稅務機關的監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公司除法定的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quot;《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個體工商戶確實不能設置帳簿的,經稅務機關核準,可以不設置帳簿".《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十二條規定,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十五日內設置帳簿";第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帳能力的個體工商戶,可以聘請注冊會計師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帳和辦理帳務;聘請注冊會計師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 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等".綜上所述,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符合建帳條件的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應當建立會計帳冊的問題,在我國有關法律、法規中一再得到強調并有明確的規定。《規范》第三十六條從會計基礎工作的需要出發再次規定:"各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會計帳冊,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
二、依法建帳是加強經營管理的客觀需要
依法建帳冊,不僅是國家法律的強制要求,也是加強單位經營管理的客觀需要。
建立會計帳冊當然首先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會計基礎工作。只有借助會計帳冊,才能進行會計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儲存和提供;也只有通過會計帳冊,才能連續、系統、全面、綜合地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而依賴會計帳冊提供的信息,能從本質上揭示出一個單位各個環節、各類經濟活動的基本狀況和存在問題,使經營管理者比較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經營情況,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彌補不足,克服困難,改善經營管理。所以,建立會計帳冊也應該是單位自身的需要。即使是對那些在法律和法規中沒有明確要求其建帳的單位(雖然這樣的單位很少也很小),只要它們有經營活動,特別是有盈利性的經營活動,不嵊興媸繃私餼榭觥⒓撲憔曬氖導市枰簿陀薪⒒峒普什岬謀匾?br> 建立會計帳冊會有增加成本費用和需要具備必要的人力資源的問題,但同建立會計帳冊能為加強經營管理所帶來的利益相比,還是值得的。當然,這并不是說,不分單位大小、業務多少,都要按統一的規格、檔次去建立會計帳冊。正如建立會計帳冊的需求也來自經營管理的實際需要一樣,會計帳冊具體如何建立,應當在法律、法規的范圍內,由單位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來確定。
三、依法建帳問題仍是當前會計工作的一個薄弱環節
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經營管理的實際需要,各單位應當建立會計帳冊,已如前述。但《規范》第三十六條就建立會計帳冊的問題再次作出規定,還是因為在建立會計帳冊方面目前在一定的范圍內并在相當的程度上存在比較混亂的情況,法律法規上的有關要求在有的單位得不到應有的貫徹執行。表現在,有的單位根本沒有帳,好一點的還保存原始單據,形成所謂的"包包帳"、"捆捆帳",有的單位雖有帳而帳目不全,有的單位則是帳外有帳,將所發生的經濟業務視需要在兩本帳之間分流,還有的單位公然做假帳。相對來說,在建立會計帳冊方面,私營企業、鄉鎮企業、農村經濟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的問題比較突出。這已成為一段時間以來會計工作中一個突出的薄弱環節。《國務院關于整頓會計工作秩序進一步提高會計工作質量的通知》提出要進行重點整頓的五個問題中,第一個就是"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建帳而沒有建帳,或者帳目嚴重混亂的".根據國務院《關于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征管強化查帳征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家稅務局于1997年6月19日印發了《個體工商戶建帳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要求,從事生產經營并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按該《辦法》的規定,建立、使用、保管帳簿和憑證,但依法批準可以不設置帳簿或者暫緩建帳的個體工商戶除外。《辦法》還要求,現行稅收征管中按定期定額征收稅款的私營企業、各類名為國有或集體實為個體或私營的企業、個人承包或租賃的企業,應按《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以及其他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設置帳簿。
近年來,一些地區在實踐中試行建帳監管制度,對加強依法建帳的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具體做法是,各單位設置的總帳、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必須到有關 部門進行確認,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中介機構對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時必須以經過確認的帳簿為檢查依據,非經確認的帳簿不足為據,財政、審計、工商、稅務等部門對建帳監管制度的實施予以監督。這對解決有些單位設多套帳問題有一定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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