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工程價款收入應于其實現時及時入帳。
具體分為三種情況:
(1)實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結算工程價款辦法的工程合同,應于合同完成,施工企業與發包單位進行工程結算時,確認為收入實現,實現的收入額為承包雙方結算的合同價款總額。
(2)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后清算辦的工程合同,應分期確認合同價款收入的實現,即:各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時,確認為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實現,本期收入額為月終結算的已完工程價款金額。
(3)實行按工程形象進度劃分不同階段、分段結算工程價款辦法的工程合同,應按合同規定的形象進度分次確認已完階段工程收益實現。即應于完成合同規定的工程形象進度或工程階段,與發包單位進行工程價款結算時,確認為工程收入的實現。
二,開單結算時的會計處理
有關開單結算時的會計處理,是本準則相對于《施工企業會計制度》變化較大的一項內容。本準則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從所提供的會計信息的數量及其有用性方面考慮的,這也是國際上較為普遍的做法。施工企業會計制度將開單結算和收入確認合在一起進行核算,開單結算時,借記“應收帳款”科目,貸記“工程結算成本”科目,貸記“工程施工”科目,收到款項時,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帳款”科目。這樣處理在提供信息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本準則將工程款結算和收入確認分開來處理。開出工程結算單時,借記“應收帳款”科目,貸記“工程結算”科目。確認合同收入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工程施工——毛利”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收到工程款時,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帳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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