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財政局關于做好我市2006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通知
津財會[2006]11號
天津市財政局
2006年07月10日
各區縣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按照《會計法》、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天津市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繼續教育條例》要求,為提高會計人員的專業素質和會計工作質量,保證市場經濟秩序的健康發展,現將2006年我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繼續教育學時
2006年度會計人員接受脫產、半脫產繼續教育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小時。
二、繼續教育培訓內容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要突出培養會計人員的學習能力、會計實務處理能力、分析綜合能力、組織協調能力和創新能力,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因此,培訓內容要堅持理論聯系實際、講求實效、學以致用的原則。各單位應結合本單位實際工作有的放矢地選擇繼續教育內容進行學習。2006年度繼續教育培訓,一般企業會計人員仍以小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為重點,上市公司會計人員以新發布、新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為重點,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人員以事業單位會計準則、事業單位財務與會計制度為重點,同時,鼓勵大中型企業提前學習新會計準則。會計人員可在不少于24小時繼續教育培訓的前提下,對以下內容進行選修,力爭實現繼續教育內容的“超市化、菜單化”選擇。
(一)小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
(二)新企業會計準則(1項基本準則和38項具體準則);
(三)近來已發布的會計規章、制度(包括擔保、信托、電影、水運、電信、民航、新聞出版、投資公司、鐵路運輸、保險中介、農業會計核算辦法);在2006年度內發布的新會計規章、制度;
(四)會計控制制度(工程項目、對外投資、成本費用、擔
保、固定資產、存貨、籌資、預算等);
(五)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操作實務;財務報表分析;
(六)事業單位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有關財務規定;
(七)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會計職業道德;
(八)各專項資金財務管理辦法;其他相關財經知識(包括稅收知識、金融知識、企業管理知識、會計英語等)。
三、繼續教育的培訓方式
鼓勵會計人員參加會計學歷、會計碩士專業學位(MPAcc)等高等教育,支持會計人員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考試、注冊稅務師考試等。鼓勵會計人員多途徑學習,逐步建立終生學習理念。
會計人員后續教育一般采取脫產學習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脫產與非脫產相結合的方式。
脫產培訓方式包括:
1.參加各級財政部門認可的培訓班;
2.到各級財政部門認可的大中專院校進修專業知識。
非脫產培訓方式包括:
1.接受函授、夜大等非脫產專業教育;
2.參加國家組織的會計類考試;
3.承擔會計科研課題,發表學術論文等。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確認為完成2006年度繼續教育培訓:
(一)參加2006年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初級、中級、高級)考試(持合格證、單科成績單二者之一即可證明);
(二)參加2006年度注冊會計師考試、注冊稅務師考試(持合格證、單科成績單二者之一即可證明);
(三)2006年度取得會計電算化初級、中級證書;
(四)2006年度完成中專以上財經類學歷教育,并取得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五)參加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且年內達到24小時(憑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的有關記載);
(六)2006年度承擔局級以上會計專業科研課題,并取得研究成果(憑結項證明和課題報告);
(七)2006年度公開發表財務會計類論文一篇以上;
(八)2006年度參加局級以上(含局級)主管部門組織的有利于提高會計人員素質的境內境外研修班、培訓班等脫產時間在3天以上(憑培訓結業證及培訓單位培訓計劃)。
四、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
(一)市財政局負責管理全市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區縣財政局負責管理本區縣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具備條件的局級業務主管部門可結合本系統會計人員情況組織本系統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培訓。
(二)高級會計師、局級行業主管部門財務處長(總會計師)的繼續教育培訓由市財政局負責實施,中級會計師以下人員(包括中級會計師)的繼續教育培訓由各區縣財政局、具備條件的局級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三)會計人員參加各培訓單位組織的脫產、半脫產培訓的培訓證明在全市范圍內有效,會計人員應結合本單位實際需要自行選擇培訓內容和培訓單位,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強行要求會計人員參加某一培訓單位或某一專項的培訓。
(四)2006年7月1日以前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必須按規定參加本年度繼續教育,7月1日以后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可不參加本年的繼續教育。
(五)2007年上半年對2006年繼續教育進行確認,凡參加2006年繼續教育的會計人員須憑培訓單位出具的培訓證明到單位所在地的區縣財政局進行注冊登記(具體時間和手續另行通知)。
(六)收費要求。各培訓單位向會計人員收取的培訓費用,要嚴格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收取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