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二[8]字第36號
頒布時間:1985-06-2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財政局 廣西地稅局
區財政廳(85)財稅二(8)字第24號文下達后,各地在執行過程中提出一些問題,要求明確。經研究,現對個體屠商征稅的幾個具體問題通知如下:1、個體屠商收購生豬宰殺出售均實行定額征稅辦法,有證屠商10元,無證屠商15元。個體屠商與農民、居民殺豬按肉成交然后銷售或者代賣,由屠商按頭定額納稅,對農民、居民不再征屠宰稅。屠商購進已稅豬肉轉售,經查屬實的,可按其銷售收入征收營業稅、所得稅(有證個體屠商)或臨時經營稅(無證個體屠商),不按定額征稅。查無憑據的由屠商按頭定額納稅。
2,個體屠商收購生豬宰殺銷售,凡在收購環節已經繳納產品稅的,在銷售環節進行定額征稅時,可憑產品稅稅票,在定額稅款中抵扣(超過定額稅部分不予抵扣),并由銷地稅務機關注銷已抵扣的產品稅稅票,避免稅票重用。
3、個體屠商販賣生豬,應分別按收購金額和活豬銷售收入征稅,對有證個體屠商征收產品稅、營業稅和所得稅;對無證個體屠商征收產品稅和臨時經營營業稅。
4、個體屠商收購中,小豬、豬肉作燒鹵出售的,不實行定額征稅辦法,仍應按現行規定辦理。
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