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字第246號
頒布時間:1985-08-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財政局 廣西地稅局
生豬購銷價格放活以后,隨著商品經濟迅速發展,經營生豬的渠道增多,市場活躍。為了在稅收上適應這個新情況,根據最近召開的全國稅務工作會議的精神,現對屠宰稅征稅辦法作如下改進。
一、凡經營生豬(包括菜牛、菜羊,下同)的單位和個人,均比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的規定,由收購者根據收購所支付的金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的產品稅,不征收屠宰稅。
二、農民和集體伙食單位屠宰生豬,仍按頭征收定額屠宰稅。屠宰稅的稅額,應與征收生豬產品稅的稅負大體相等。生豬定額屠宰稅調整以后,大牲畜和羊的屠宰稅稅額,應作相應調整。具體稅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并送財政部備案。
三、為了加強稅收的征管工作,應建立必要的征管制度。如稅源的源泉調查登記制度、屠工管理制度、代征制度、納稅申報制度等等,以明確職責,堵塞漏洞。
以上各點,請部署所屬辦理。
一九八五年八月廿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