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稅函發[1997]112號
頒布時間:1997-04-2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按照《四川省屠宰稅征收辦法》規定,收購應稅牲畜的屠宰稅按收購金額3%的稅率計算征收。目前,我省各地針對個體經營者收購生豬沒有建帳的實際情況,普遍實行定額征收的辦法,屠宰稅定額按當地生豬平均重量、平均收購價格和3%的稅率測算,由縣級地稅機關或縣級政府確定,定期調整。由于各地情況不一,全省生豬收購環節屠宰稅定額相差懸殊。為了平衡稅負,便于屠宰稅的征收管理,我局在全面調查的基礎上,經研究,現對生豬收購環節屠宰稅規定如下:
一、對帳務健全的收購生豬的單位和個人都應實行查帳征收,按實際收購生豬的金額和3%的稅率計算征收屠宰稅。
二、對帳務不健全,不能實行查帳征收的,其生豬收購環節屠宰稅可實行定額征收,屠宰稅定額全省統一為12-18元/頭,各地在此幅度內自行確定,并報省局備案。
三、各地要認真貫徹執行,并做好宣傳解釋工作,于31日前將貫徹情況上報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