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地稅地字[1996]7號
頒布時間:1996-05-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各市、地地方稅務局:
根據《山東省屠宰稅征收管理辦法》和《山東省生豬定點屠宰管理辦法》,為進一步加強生豬屠宰稅的征收管理,現作如下規定,請遵照執行。
一、鑒于我省生豬定點工作正在逐步推開和和待于進一步完善的實際情況,生豬屠宰稅的征管,應堅持村民委員會代征和生豬定點屠宰單位(簡稱“定點單位”)統一納稅并舉的辦法,各地可因地制宜地開展工作。
二、定點單位為屠宰稅的納稅義務人,以其收購或屠宰的生豬的頭數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的稅額計征屠宰稅。
三、為避免重復征稅,定點單位收購或屠宰已繳納屠宰稅的生豬,可憑完稅證明,經當地地方稅務機關審核,抵扣應繳稅款。凡在定點單位批發上市的豬肉,經營者憑稅務部門監制發給定點單位的銷售、加工收費票據證明,不再繳納屠宰稅。
四、對于定點單位受當地生豬產銷辦公室委托代辦檢疫等有關手續的外調生豬,或代宰的生豬,由地方稅務機關委托定點單位按照外調或代宰的頭數代征屠宰稅。
五、代征憑證應使用《屠宰稅定額完稅證》,定額完稅證為四聯,第一聯為存根聯,由稅務所在發給代征單位時留存,用于每月向縣(市)局報繳;第二聯為報查聯,由代征單位按期向稅務所報繳稅款的同時,報稅務所查驗;第三聯為收據聯,納稅人用做完稅憑證;第四聯為轉移聯,作為完稅證明隨豬同行,交予再收購或經營單位,經稅務機關驗訖蓋章后,作為該單位不再繳稅的證明。定額完稅證,由省局統一印制。
六、定點單位要按月向當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和報解代征稅款,屠宰稅款要月結月清,不得拖欠和挪作它作。
七、各級地稅機關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切實做好定點單位屠宰稅的征收管理工作,要注意總結經驗,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上報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