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財稅函政字[1997]187號
頒布時間:1997-12-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海南省財政稅務廳
臨高縣對外貿易總公司:
送來臨外總貿字[1997]29號《關于交繳乳豬屠宰稅問題的請示》收悉。
現答復如下:《屠宰稅暫行條例》規定:凡屠宰豬、羊、牛(菜)等牲畜者,均應按規定繳納屠宰稅。屠宰稅暫行條例還規定:對種畜、乳畜、幼畜,應予保護,限制宰殺。當地政府根據經濟特點,必須宰殺供人們食用的,屬于屠宰稅的征稅范圍,仍應照章 納稅。
現行屠宰稅稅率是按頭定額征收。每頭生豬在屠宰環節應繳納屠宰稅10元,同時交繳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等。
為了發揮臨高乳豬名牌產品的優勢,省政府已撥專款扶持發展。臨高縣政府和地方稅務局為了發揮當地乳豬發展的積極性,根據以上稅法規定,對屠宰加工的乳豬僅收5元稅款,是給很大的優惠照顧。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