瓊財稅[1988]征字第33號
頒布時間:1988-12-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海南省財政稅務廳
各市、縣稅務局:
牛屠宰稅是一九七九年三月根據廣東省財政局財稅字第36號文決定停征的。豬、牛、羊都同屬于人民生活食用消費品,現豬、羊的屠宰稅仍繼續征收,而牛的屠宰稅卻不征,這樣一征一免就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則。為了平衡稅負、合理負擔,經請示省人民政府批復同意,從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恢復征收牛屠宰稅。稅率照原稅法規定按每頭定額稅款征收。即:水牛每頭定額稅款五元、黃牛四元。
在恢復征收牛屠宰稅后,部隊自養、自宰、自食的牛同其他牲畜一樣免征屠宰稅。
但拿到市場出售部分應照章 征稅,整頭的按全額征稅,不是整頭的減半征收;對其他單位的征、免稅問題,也按過去的有關規定執行。
以上通知,希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