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稅發[2006]122號
頒布時間:2006-02-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稅務登記分局、各區局、各稽查局:
為了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契稅的征收管理,根據國家契稅征收管理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契稅征管問題通知如下:
一、主管機關
從2006年1月1日起,深圳市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市地稅局)為我市契稅的主管機關,房地產所在地的區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區地稅局)具體負責契稅的征收管理。
二、征收方式
(一)目前我市契稅征收暫主要采用委托代征方式,即由各區地稅局委托國土房管產權登記部門在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環節代征契稅。區地稅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代征單位的征稅行為負責管理和監督,提供政策指導。
(二)納稅人在簽訂有效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后、辦理產權證之前,可以自行向房地產所在地的區地稅局(所)征收窗口申報繳納契稅。申報時納稅人應填報《深圳市地方稅收綜合納稅申報表》(ZS003),并附房地產權屬轉移合同、購房發票、稅務登記證副本或個人身份證,區地稅局(所)審核原件留存發票及個人身份證的復印件。納稅人選擇適用優惠稅率申報契稅的,區地稅局(所)審核其符合稅收優惠條件后方予以辦理。
(三)代征單位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對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的納稅人,不予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的,代征單位對納稅人提供的契稅完稅憑證經審核無誤后,在房地產權屬登記環節不再代征契稅。
三、減免契稅及不征契稅的辦理程序
納稅人要求享受契稅減免稅優惠政策的,應向房地產所在地的區地稅局(所)稅務文書受理窗口遞交申請辦理減免稅手續。納稅人應填報《深圳市契稅減免申報審核表》(附后)及提供有關資料,區地稅局經審核其減免稅條件后,在《深圳市契稅減免申報審核表》中加注審核意見并送達納稅人;對契稅計稅金額在1億元(含1億元)以上的減免,由區地稅局加注審核意見,報市地稅局核準。代征單位根據稅務機關同意減免契稅的批件在房地產權屬登記環節按規定減征或免征契稅,并將一聯減免稅批件存檔。
納稅人承受房地產不屬于契稅征稅范圍的,由納稅人提請房地產所在地的區地稅局(所)出具不征稅的函件。代征單位根據稅務機關的函件在房地產權屬登記環節不征契稅,并將不征稅的函件存檔。
四、契稅優惠政策調整
(一)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界確定適用稅率。
1.凡契稅納稅義務時間發生在2006年1月1日(含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照國家和省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執行,即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暫減半征收契稅,適用稅率為1.5%,其他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一律按3%的稅率執行。
其他土地房屋權屬轉移,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含出售、贈與和交換),非普通住房、倉庫、寫字樓、商鋪、廠房、車庫等房屋的買賣、贈與和交換。
2.凡契稅納稅義務時間發生在2005年12月31日(含2005年12月31日)之前的,按照市政府原相關政策規定執行,稅款繳納時間延期至2006年3月31日止;逾期一律按國家和省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執行。
(二)上述所指普通住房,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住房建筑面積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實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