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農字[1977]第014號
頒布時間:1977-04-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局:
你區(77)財農稅字一號函收悉。關于中小學校耕種計稅土地征收農業稅問題,經研究函復如下:
1974年1月17日財事第七號通知所附<全國教育衛生和行政財務座談會紀要>中提出的"中小學勤工儉學收入不上交財政,并在稅收上給予適當照顧",以及<通知>所附<關于中小學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為了鞏固和發展校辦工廠,農場,在辦廠(場)初期,在一定時期內可給予減免稅收的照顧"的規定,主要是指工商稅。對于校辦農場的農業收入,原則上應按稅法規定征收農業稅。如屬新開墾的荒地,從有收入那一年起,免征農業稅一年到三年。在山地上新墾殖或者新墾復的桑園,茶園,果園和其他經濟林木,從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農業稅三年到七年。至于少數新建的校辦農場,一時納稅有困難,可以比照對“五·七”干校征收農業稅的規定辦理,即:“開辦初期按照規定納稅有困難的,報經所在縣革命委員會批準,可以根據不同情況給予免稅,減稅照顧?!?/P>
財政部
一九七七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