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1]050號
頒布時間:1991-0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為了照顧國營交通運輸部門所屬企業的實際困難,原財政部稅務總局[86]財稅地字第008號《關于車船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曾明確“國營交通運輸部門用銀行貸款購買的車船,在規定的還款期間,可免征車船使用稅,免征的稅款,用于歸還貸款。”這一規定已經執行五年,對交通運輸企業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目前企業經濟狀況改善,還貸能力增強,經研究決定:從1992年1月1日起,對國營交通運輸部門用貸款購買的船一律恢復征收車船使用稅。對國營交通部門用銀行貸款購買的車輛;暫仍按(86)財稅地字第008號文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