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財稅[2003]27號
頒布時間:2003-06-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福建省地方稅務局聯合發文
各市、縣(區)財政局、地方稅務局:
為進一步促進我省房地產市場發展,認真貫徹執行房地產稅收優惠政策,切實做好房地產稅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閩政辦〔2002〕130號的精神,現對普通住宅和高級住宅的界定標準進行調整明確如下:
一、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住宅建設項目均為高級住宅:
1、建設項目審批部門立項審批確定為別墅、渡假村。
2、單位面積售價。單位面積售價超過當時、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建筑單位面積售價的1.5倍(即乘以2.5)以上的房地產住宅項目。
二、除高級住宅以外的其余住宅建設項目均為普通住宅。
三、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執行,文到之日之前已征的稅款不再退還。省財政廳、省地稅局閩財稅政〔1999〕40號文中關于普通住宅界定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請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