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地稅發[2004]20號
頒布時間:2004-01-12 00:00:00.000 發文單位: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各分局(不發第一、二檢查分局):
為規范和加強對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外資房地產企業”)
的所得稅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征收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5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所得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42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外資房地產企業預收樓款應納稅所得額的彌補虧損問題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季預繳,即按企業年度所得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而非按項目所得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因此,外資房地產企業預收樓款的應納稅所得額可用于彌補虧損。
二、外資房地產企業預收樓款的企業所得稅申報問題為統一內外資房地產企業所得稅的申報及管理,從2003年第四季度起,外資房地產企業預收樓款的申報改為使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采用與內資企業相同的申報方法,即將“預收樓款預計利潤額”(預收樓款×不低于15%的利潤率)填入企業所得稅季(年)度納稅申報表第26行“納稅調整增加額”,并在年度申報時填列納稅調整增加額明細欄。
三、外資房地產企業預收樓款的企業所得稅匯繳問題外資房地產企業預收樓款預繳所得稅或彌補虧損后,待該項房地產產權轉移、銷售收入實現后,才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其實際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多退少補。
四、外資房地產企業的跟蹤管理問題各主管分局應從2004年1月1日開始,將外資房地產企業的房產項目、坐落地址、單位數量、總銷售面積、開工和竣工時間、房屋產權轉移時間、成本費用歸集和結轉、配套設施費提取、預收樓款已納所得稅等情況歸集存入企業檔案,作為跟蹤管理依據,督促企業及時、足額繳納稅款。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