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稅發[2005]164號
頒布時間:2005-07-04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局屬各單位:
根據國家《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房地產稅稽征辦法》、《廣東省對外商投資企業征免房產稅若干規定》及有關文件規定,現就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免征城市房地產稅的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在我省境內設立的機構購置或新建的房產,自購買或新建落成之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產稅三年。
二、對外籍個人(包括華僑、港澳臺同胞,下同)新建的房產,自落成之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產稅三年。
三、對華僑、僑眷用僑匯購買或建造的住宅,自房管部門發給產權證照之日起,免征城市房地產稅五年。
四、對外籍個人翻修房產費用超過新建費用二分之一的,自房產翻修竣工之月份起免征城市房地產稅二年。
五、對外籍個人購置的非營業用房產,暫免征收城市房地產稅。
六、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二○○五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