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發[2003]14號
頒布時間:2003-03-31 00:00:00.000 發文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為促進稅負公平,進一步改善我市投資環境,適應我國加入WTO后的需要,現就重慶市外商投資企業城市房地產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重慶市推進高新技術產業化的若干規定》(渝府發[1999]9號)要求的外商投資企業,采取直接投資方式實施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新建或新購生產經營場所,自建成或購置之日起5年內免征城市房地產稅。
二、外商投資企業停產、撤消后,對原有房屋閑置不用的,比照內資企業房地產稅政策,經納稅人申請,由主管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核實,報重慶市地方稅務局批準,暫不征收城市房地產稅。
三、外商投資企業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比照內資企業房地產稅政策,經主管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批準,暫不征收城市房地產稅。
四、外商投資企業從價計征城市房地產稅的,比照內資企業房地產稅政策,以房產原值減除30%以后的余值為計稅依據。
五、外商投資企業中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未銷售但作為臨時自用的商品房,在轉為該房地產企業的固定資產前,暫不征收城市房地產稅;對未銷售而臨時出租商品房取得的租賃收入,比照內資企業暫按12%的稅率征收城市房地產稅。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實際已經使用,但賬上沒有原值記載又無同類房屋原值可比照的,根據房屋面積,按重慶市各類房屋計稅標準價格計算房產原值后,從價征收城市房地產稅,對其租賃收入也暫按12%的稅率征收城市房地產稅。
六、本通知從2003年1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征收的稅款不退,未征收的稅款不補征。今后國家有新的政策規定,按國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