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地稅發[2005]245號
頒布時間:2005-06-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珠海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分)局:
經調查,目前我市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出租房產按租金收入或按房產余值計征城市房地產稅存在執行不一致的情況。為了加強依法治稅,同時配合"大集中"上線的要求,經研究,市局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根據《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廣東省房地產稅稽征辦法》、《廣東省對外商投資企業征免房產稅若干規定》(粵府函[1988]178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征收城市房地產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44號)中省局的補充意見:"結合我省的實際,補充明確如下:《通知》第二點關于出租柜臺征收城市房地產稅問題,仍按《廣東省對外商投資企業征免房地產稅若干規定》(粵府函[1988]178號)第三條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自有房產按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依1.2%的稅率計算繳納房產稅"的規定執行。"等有關規定,從2005年度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包括華僑、港澳臺同胞)在計算繳納城市房地產稅時,統一按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后的余值,依1.2%的稅率計算繳納城市房地產稅。
對于2005年度已按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房產稅允許在按上述方法計算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二、《關于地方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珠地稅發[1997]70號)第二條第2點和第3點的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三、對于房產稅及城市房地產稅的征收期限問題,按照《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廣東省房地產稅稽征辦法》的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改為于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分兩期交納。
特此通知。
珠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