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地稅發[2004]222號
頒布時間:2004-08-10 00:00:00.000 發文單位:珠海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局、各分局:
現將省建設廳、省財廳、省民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轉發建設部等五部門令[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粵建房字[2004]64號)轉發給你們。市局意見,該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按財稅[2000]125號文件執行(珠地稅發[2001]47號轉發),即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戶發還產權并以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征收房產稅、營業稅。請遵照執行。
附件:廣東省建設廳、廣東省財廳、省民政廳、廣東省國土資源廳、廣東省國稅局、廣東省地稅局轉發建設部等五部門令《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略)
珠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