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財稅字[1997]57號
頒布時間:1997-02-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1997年2月27日,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地方稅務局湘財稅字[1997]57號發各地市州財政局、地稅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 ]84 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以下幾項規定,請一并執行。
一、凡繳納增值稅實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稅后返還”等優惠辦法的企業,應以增值稅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為計稅依據,足額計算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二、對符合減免或退返城建稅條件的企業,在足額計算繳納城建稅后,再按省地稅局《關于明確城市維護建設稅減免管理權限的通知》(湘地稅發[ 1996 ] 009 號)辦理有關減免及退還城建稅手續。
三、教育費附加及退還,亦按城建稅有關規定辦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6年12月2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6]84 號)
近來,一些地方反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恢復使用增值稅稅收專用繳款書管理的通知》(財稅字[ 1996 ] 8 號)第五條“供貨企業在繳納出口貨物增值稅時,必須按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以下簡稱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征收程序過于繁雜,不便于實際操作,為簡化手續,提高工作效率,經研究,現就出口貨物計征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供貨企業在向出口企業和市縣外貿企業銷售出口產品時,以增值稅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上述規定自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