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稅發[2004]133號
頒布時間:2004-05-26 00:00:00.000 發文單位:重慶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自治縣、市)地方稅務局,市局各直屬單位: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解釋的復函的通知》(國稅函[2004]420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認真檢查落實城建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工作。各地地稅部門要在近期內對本地區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相應的城建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情況進行一次清理,全面了解掌握城建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情況。對應建立而未建立代扣代收關系的,應盡快建立代扣代收關系,簽訂協議,確定范圍,明確責任,切實落實城建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工作。
二、加強對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輔導,確保城建稅的征收。各地地稅部門要認真做好對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單位和人員的政策業務培訓和工作輔導,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及時研究解決存在的問題,對不認真履行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義務、漏收漏扣或少收少扣城建稅的,要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三、加強與國稅部門的密切配合,杜絕城建稅漏征、漏管問題的發生。各地要主動與當地國稅部門取得聯系,建立國地稅工作聯系制度,溝通情況,交流信息,傳遞資料,及時研究解決征收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特別是要準確掌握國稅部門稽查補稅、臨時經營開票征收增值稅、消費稅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增值稅、消費稅的情況,杜絕漏征、漏管現象的發生。
二00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國家稅務總局
國稅函〔2004〕42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解釋的復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局內各單位:
現將《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解釋的復函》(國辦函〔2004〕23號)轉發給你們。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解釋的精神,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同時也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請你們結合本地情況認真貫徹執行,進一步加強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管理。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國辦函[2004]23號
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解釋的復函
國家稅務總局:
你局《關于明確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扣繳義務人為城市維護建設稅扣繳義務人的請示》(國稅發[2004]14號)收悉。經國務院批準,現函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中的“征收、管理”,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一律比照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