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稅外[1985]93號
頒布時間:1985-06-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稅務局
市文化局、市體委、市廣播電視局、市電影局、解放日報、文匯報、新民晚報、文學報、青年報、市廣播電臺、電視臺:
現將財政部稅務總局(85)財稅外字第098號《關于香港歌星、舞蹈演員應邀來內地演出取得收入應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轉發給你們。根據這個通知,香港歌星、演員來我市演出取得的收入須依法納稅。同時,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的規定,支付所得的單位為扣繳義務人。為此,今后我市各單位凡有邀請香港歌星、演員來我市演出,請及時同我局對外稅務稽征處(電話:219610×202分機)聯系,并按稅法規定,由支付報酬的單位代扣代交稅款。稅款計算方法是:按支付的報酬金額依20%的稅率扣交。以上通知,請轉知所屬依照辦理。
附:財政部稅務總局(85)財稅外字第098號通知
上海市稅務局
1985年6月8日
關于香港歌星、舞蹈演員應邀來內地演出取得收入應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
(85)財稅外字第0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重慶、武漢、沈陽、大連、哈爾濱、西安、廣州市稅務局,加發南京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局各分局:
近一些地區詢問,香港歌星、舞蹈演員來內地演出取得的收入,應如何征稅。經研究,上述歌星、演員來內地演出取得的收入,系屬勞務報酬所得,應按《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演出收入是公司的統一領取的,應由公司負責按全部收入合并計算納稅;并按稅法第六條規定,稅款由支付單位代扣代交。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稅務總局
198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