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桂財財稅字第7號
頒布時間:1994-0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地稅局
各地、市、縣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區直各主管廳(局):
為進一步搞活企業內部分配,加強工資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精神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4]009號)第五條第三條款規定,并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決定對企業實行計稅工資辦法?,F將計稅工資有關扣稅標準等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行計稅工資的范圍。我區范圍內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和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包括駐桂中央企業)除了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及實行提成工資辦法的飲食服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包括駐桂的中央企業等),一律實行計稅工資辦法。
二、實行計稅工資辦法后,企業發放的工資在計稅工資標準以內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
三、計稅工資內容和扣除標準。計稅工資內容是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浮動工資、各類補貼、津貼、獎金等??鄢龢藴蕿槊咳嗣吭伦罡呖鄢揞~500元。
各市、縣人民政府在上述限額范圍內,可以根據當地不同行業情況適當調整,確定各地計稅工資的具體扣除標準,并報自治區財政廳、區國家稅務局、區地方稅務局備案。
個別經濟發達的市、縣的個別行業需提高扣除際準的,在不高于最高限額的20%的幅度內,報自治區財政廳、區國稅局、地稅局審批。今后,財政部對計稅工資最高限額進行調整時,我區也相應調整計稅工資標準。
四、經縣、市、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按規定提取的工資總額及飲食服務業按國家規定提取的提成工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
五,本通知從一九九四年元月一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