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發[1994]62號
頒布時間:1994-0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廣西地稅局
各地區行署,各市、縣、 自治縣人民政府,柳鐵,區直各委、辦、廳、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94]001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對我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作如下調整,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從1994年起,新辦的城鎮集體企業,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給予免征企業所得稅1至3年的照顧,鄉鎮集體企業繼續維持免征所得稅3年的規定不變,1994年以前辦的城鄉集體企業,原來已批準給予免征企業所得稅,免稅期限未到的,可繼續按原批準的免稅期限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對現有城鄉集體企業,在“八五”期間一律按應征稅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和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可比照《通知》中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涉外稅收按全國統一規定辦理)。
四、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50萬元以下的(私營企業在30萬元以下),暫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五、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占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以上(含60%,下同)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可免征企業所得稅3年;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占企業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不足60%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3年,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占企業從業人員總數10%以上不足30%的,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年六、殘聯、鄉鎮舉辦的福利生產單位,可參照《通知》中第一條第(九)款的規定執行。
七、對設立在“南寧華僑投資區”內非外資生產性項目,在1 995年年底以前免征企業所得稅。
八、區外企業單位到我區獨辦或聯辦企業,對其外來投資方所獲利潤,可從獲利之年起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5年。其中投資開發能源、交通以及到我區49個貧困縣開展的經濟聯合項目,對其外來方所獲利潤,5年內給予頭3年免征、后2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照顧。
九、對設在農村的村以下辦的集體企業,除另有規定外,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十、企業遭受風、火、水、震等嚴重的自然災害,造企業所得稅類成生產經營困難的,報經自治區稅務局批準,可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
十一、對減免的稅款,企業要專戶儲存,井由主管稅務機關監督用于發展生產,不得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分配。集體企業所得稅的減稅、免稅,是實行“先征后退”還是“財政返還”,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
十二,調整后的各項優惠政策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自治區制定的有關政策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一律改按本通知執行。今后,各地區、各部門一律無權自行制定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
1994年3月29日 財稅字(94)001號
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規定的原則,對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屬于政策性強,影響面大,有利于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安定的,經國務院同意,可以繼續執行。現通知如下:
一、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按下述規定給予減稅或免稅優惠;
(一)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是指:
1、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減按16%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2、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兩年。
(二)為了支持和鼓勵發展第三產業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舉辦的第三產業企業),可按產業政策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具體規定如下:
1、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用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2、對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于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
3、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稅。
4、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
5、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游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飲食業、教育文化事業、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一年。
6、對新辦的三產企業經營多業的,按其經營主業(以其實際營業額計算)來確定減免稅政策。
(三)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企業所得稅類料進行生產的,可在五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是指:
1、企業在原設計規定的產品以外,綜合利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資源作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2、企業利用本企業外的大宗煤矸石、滬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產建材產品的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
3、為處理利用其他企業廢棄的,在《資源綜合利用目錄》內的來源而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一年。
(四)國家確定的“老、少、邊、窮”地區新辦的企業,可在三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是指:在國家確定的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三年。
國家確定為貧困縣的農村信用社在一九九五年底前可繼續免征所得稅。
(五) 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的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超過 30萬元的部分,依法繳納所得稅。
(六) 企業遇有風、火、水、震等嚴重自然災害,可在一定期限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是指:企業遇有風、火、水、震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 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一年。
(七) 新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達到規定比例的,可在三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是指:
1、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可免征所得稅三年。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100%
2、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后,當年新安罩待業人員占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減半征收所得稅二年。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當年安置待業人員比例=當年安置待業人員人數/企業原從業人員總數×100%
3、享受稅收優惠的待業人員包括待業青年、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富余職工、機關事業單位精簡機構的富余人員、農轉非人員和兩勞釋放人員。
4、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從業人員總數包括在該企業工作的各類人員,含聘用的臨時工、合同工及離退休人員。
(八)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是指:
1、高等學校和中小學校辦工廠、農場自身從事生產經營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2、高等學校和中小學舉辦各類進修班、培訓班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
3、高等學校和中小學享受稅收優惠的校辦企業,必須是學校出資自辦的、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的企業。下列企業不得享受對校辦企業的稅收優惠:
(1)將原有的納稅企業轉為校辦企業;
(2)學校在原校辦企業的基礎上吸收外單位投資舉辦的聯營企業;
(3)學校向外單位投資舉辦的聯營企業;
(4)學校與其他企業。單位和個人聯合創辦的企業;
(5)學校將校辦企業轉租給外單位經營的企業;
(6)學校將校辦企業承包給個人經營的企業。
4、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高等學校和中小學的范圍僅限于教育部門所辦的普教性學校,不包括電大、夜大、業大等各類成人學校,企業舉辦的職工學校和私人辦學校。
(九)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生產企業可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是指:
1、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單位,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暫免征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的比例超過10%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2、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四殘”人員的范圍包括盲、聾、啞和肢體殘疾。
3、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福利生產企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具備國家規定的開辦企業的條件;
(2)安置“四殘”人員達到規定的比例;
(3)生產和經營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并適宜殘疾人從事生產勞動或經營;
(4)每個殘疾職工都具有適當的勞動崗位;
(5)有必要的適合殘疾人生理狀況的安全生產條件和勞動保護,措施;
(6)有嚴格、完善的各項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冊”(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稅分配使用報表、殘疾職工名冊)。
(十)鄉鎮企業可按應繳稅款減征10%,用于補助社會性開支的費用。不再執行稅前提取10%的辦法。
(十一)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取得的收入在“八五”期間免征所得稅。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利用自身擁有的自然資源,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旅游業(不包括獨立核算的賓館、飯店、招待所)取得的所得、進行農產品初加工所取得的所得和服務于水利工程自身的建筑業所得,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稅。
(十二)對地質礦產部所屬的地質勘探單位的所得,一九九四年底以前減半征收所得稅。
(十三)新成立的對外承包公司的境外收入免征五年所得稅的政策,可以執行到一九九五年底。
(十四)生產副食品的企業在“八五”期間減征或免征所得稅。是指:
1、對專門生產醬“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醬、醬腌菜、糖制小食品、兒童食品、小糕點、果脯蜜餞、果汁果醬、干菜調料(不包括味精)和飼料加工的企業,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減半征收所得稅。
2、對新辦的某些食品工業企業,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稅一年。
3、對專門生產嬰、幼兒食品和直接供應大、中、小學生的快餐、方便食品的企業或車間,其產品不進入市場,實行內部供應價格,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稅。
4、對新恢復的傳統名特食品企業,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減半征收所得稅。
(十五) 對新辦的飼料工業企業,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免征所得稅;
二、以上優惠政策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執行,凡是屬于原優惠政策延續的,享受優惠政策企業的減免稅期限應連續計算。
三、在以上優惠政策規定的減免幅度和期限內,省級稅務機關(分局、地方局)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規定,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以上優惠政策外,其他的優惠政策一律廢止,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得越權制定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