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稅外字[1993]058號
頒布時間:1993-11-2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自治區稅務局
為維護國家權益,現對于外國或港、澳、臺演員、運動員以及個人或團體名義,來我國、來大陸從事文藝演出和體育表演取得收入的征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凡外國或港、澳、臺演員、運動員來華,來大陸從事文藝、體育活動,符合我國對外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以下簡稱“稅收協定”)免稅條件的,應由主辦單位提供我國同對方國家政府間文化、體育交流協定或計劃(含由中國各單項體育協會對外簽定的在我國舉辦的國際性體育比賽或體育表演的協定或計劃),并附報按照上述規定或計劃簽署的演出或表演合同,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可按稅收協定有關規定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工商統一稅。(注:工商統一稅于1994年1月1日起改征營業稅)
(二)外國或港、澳、臺演員、運動員來華、來大陸從事演出或表演,對其取得的收入,凡不符合免稅條件的,應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統一稅暫行條例》(注:1994年1月1日改為執行新的營業稅條例)及我國政府同有關國家政府簽訂的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征稅。
(三)任何單位對外簽訂的演出或表演合同中,不得列入包稅條文。凡違反稅法或稅收協定的規定,在合同中擅自列入的包稅條款,一律無效。
(四)為保證稅法和稅收協定的執行,各有關單位在對外簽訂演出或表演合同前,應主動同當地稅務機關聯系,了解我國稅法及有關稅收協定的規定。對外國或港、澳、臺演員、運動員按照合同進行演出或者表演取得的收入,主辦單位或接待單位應在演出或表演結束后,按照稅法的規定,代扣代繳應納稅款。對于未按規定代扣代繳應納稅款的單位,應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