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稅外字[1994]028號
頒布時間:1994-05-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新疆自治區稅務局
據一些外國航空公司反映:實行新的流轉稅制以來,外國及港、澳、臺的航空公司從我國或大陸運載離境旅客、貨物所取得的運輸收入,由原來的工商統一稅改繳營業稅后稅負有所增加(工商統一稅稅率2.5%,地方附加0.025%,共計2.525%;營業稅稅率為3%)。對多繳的稅款可否退稅問題,各地稅務機關解答不一,為利于稅收管理,現明確如下: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以及國發(1994)10號《國務院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款的規定,對多繳稅款實行退稅的政策公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由于外國及港、澳、臺航空公司,不屬外商投資企業,其從我國或大陸運載離境旅客、貨物的運輸收入改征營業稅多繳的稅款,不適用退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