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01]73號
頒布時間:2001-04-19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稅[2009]61號文件規定,本文失效。
為加強對娛樂性消費行為的調節,經國務院批準,從2001年5月1日起,夜總會、歌廳、舞廳、射擊、狩獵、跑馬、游戲、高爾夫球、保齡球、臺球等娛樂行為的營業稅統一按20%的稅率執行。
納稅人兼營稅率不同的應稅業務,應分別核算營業收入,根據各自適用稅率,分別計算應納稅額,不能分別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稅率計征營業稅。
請立即布置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