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稅稽[2001]81號
頒布時間:2001-09-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各保險公司: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保險業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79號 )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干式復寫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610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就使用保險業專用發票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從事財產保險業務必須使用《全國保險業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對于小額、分散性家庭財產保險、貨物運輸保險、機動車輛定額保險、機動車輛提車暫保險等保險業務發票應套印稅務監制章,且仍維持目前使用式樣,待統一式樣后另行發文通知。在此之前,采用非專用發票的財險險種應到上海保監辦備案。
二、在《專用發票》的發票聯中央仍按照本市規定用無色熒光油墨套印“上海市地方稅務局監制”字樣。
各保險公司需冠以企業名稱的,可在《專用發票》票頭上方加印帶漢、英兩種文字的企業名稱和公司司標。需要增加《專用發票》聯次的,各保險公司須經上海保監辦批準,并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后方可印制。
三、財產保險業務以外其他險種發票從發文之日起納入稅務發票管理范圍,使用套印稅務監制章的發票,其發票式樣,須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舊版的票據可延用到2002年5月31日。
四、為便于稅務管理,《專用發票》字軌為滬綜(15)。
五、為防止干式復寫紙的丟失、被盜以及其他原因造成流失,市局決定干式復寫紙由市局統一組織定貨,有關干式復寫紙的購領則仍按原規定執行,即由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委托上海青浦印刷廠代為經營。
特此通知。
附件:
1、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保險業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79號) (略)
2、《保險業專用發票》票樣(電腦票、手工各一套) (略)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于式復寫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610號) (略)
上 海 市 地 方 稅 務 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辦公室
二○○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