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1996]261號
頒布時間:1996-05-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云南省國稅局法規處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62號文件規定,本文于2012年1月1日起廢止。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經營烤鴨等熟制食品征稅問題的請示>>(桂地稅報字[1996]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關于納稅人經營燒鹵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轉稅的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飲食業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銷售貨物則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因此,對飲食店、餐館等飲食行業經營燒鹵熟制食品的行為不論消費者是否在現場消費,均應當征收營業稅;而對專門生產或銷售食品的工廠、商場等單位銷售燒鹵熟制食品,應當征收增值稅。
注:云南省國家稅務局1996年6月10日以云國稅增字(1996)29號原文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