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地稅函發[1995]134號
頒布時間:1995-07-13 00:00:00.000 發文單位:成都市地方稅務局
為了加強對零散稅收的征收管理,防止和減少稅款流失,四川省地方稅務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制發了《四川省地方稅收委托代征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現轉發你們,并結合我市具體情況,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區(市)、縣可按本單位的實際需要量向市局統一領取,每份《委托書代征證書》繳納工本費5元。此工本費可在代征手續費或其他業務費中列支,不得向代征人收取費用。
二、按《試行辦法》的要求,各局在委托有關單位代征稅款,發給《委托代征證書》時,應與代征單位簽訂《委托代征協議書》。協議書由各區(市)、縣地方稅務局及市局各分局根據《試行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擬制并作為委托方。
三、發放數量原則上一個單位發給一證,有分支機構的可酌情增發。
四、《試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的統一完稅憑證,我市統一使用省地方稅務局統一印制的“四川省地方稅務局代扣代收稅款憑證。”
五、《委托代征證書》是稅收法律規定的法定證明,代征單位在實施代征行為時應在明顯處張掛,并妥善保管。委托代征關系解除后,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及時將證書收回,上交區(市)、縣、分局級地方稅務機關。
六、《委托代征證書》的填列說明及要求。
1、編號:“川地稅字號”字前填“蓉”字:“字號”中間的編號為9位,以縣級地方稅務機關為單位編制,1-6位為行政區劃代碼(與稅務登記編碼前6位相同);7-9位為順序號。市局三個直屬分局的區分在順序號中,一分局為1-2 00號;二分局為201-400號;三分局為401-600號。今后如有變化時再作統一調整。
2、“代征稅率”:是定額稅款的,填定額標準。
3、“代征對象”:填適用納稅人或征稅項目。
4、“代征期限”:填縣級地方稅務機關與代征單位協商的代征期限,最長不能超過三年。代征期間稅收政策表變動的,應按《試行辦法》第九條的規定,修改證書內容,重新配發證件。
5、“發證機關”:蓋縣級地方稅務機關印章。
6、證件的填制應做到字跡工整、清晰、美觀、有條件的地方可采用微機打印。
成都市地方稅務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