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稅征[2000]42號 浙郵局[2000]108號
頒布時間:2000-04-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浙江省郵政局
各市、地、縣地方稅務局、郵政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直屬二分局、外稅分局、稽查局、省郵政局各直屬單位:
為適應我省郵政事業的快速發展,規范和加強郵政業務發票的使用和管理,加強稅收征管,經研究,特制定《浙江省郵政業務專用發票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地在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地方稅務局、省郵政局。
附件一:浙江省郵政業務專用發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適應我省郵政事業的快速發展,加強郵政業務專用發票的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郵政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境內提供郵政業務的單位,收取經營款項所使用的各種郵政專業發票(暫不包括國際業務、訂閱報刊、包裹業務、匯兌業務、儲蓄業務、特快專遞業務的等由郵電部部頒的郵電專業票據),均應納入稅務發票管理,使用統一的浙江省郵政業務專用發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郵政業務專用發票包括《浙江省郵政業務專用發票》(自辦專用)、《浙江省郵政業務專用發票(代辦專用)》、《浙江省郵政廣告專用發票》三種。
第四條 《浙江省郵政業務專用發票》主要用于以下自辦郵政業務:如整寄整付郵件(包括機要);零寄整付郵件;購買郵票、集郵品、零售報刊;收取退訂、退回、改寄手續費;補收、退還郵費;商函、郵資廣告明信片、有獎明信片、企業金卡;郵送及郵購業務;郵政特殊服務業務;禮儀專遞郵件;代收貨款;代發廣告郵費;郵政代辦電信、保險業務;郵政出售商品;出租郵政商品等。
《浙江省郵政業務專用發票(代辦專用)》主要適用于全省郵政代辦局、所(具備日戳)的各類代辦郵政業務。
《浙江省郵政廣告專用發票》專項用于郵送廣告業務。
第五條 郵政業務專用發票的式樣實行全省統一,由省郵政局根據全省郵政業務及管理需要提出需求,報省地方稅務局審定,統一票樣附后。
第六條 郵政業務專用發票由省地方稅務局批準的定點印刷企業集中印制,套印“浙江省地方稅務局發票監制章”,并采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防偽專用品印制。
第七條 各用票單位使用全省統一的郵政業務專用發票,應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將下一年度的用票計劃,通過各市、地、縣郵政局統計,直報省郵政局匯總后,由省地方稅務局審批印制。各市、地、縣郵政局上報用票計劃的同時應抄送同級地方稅務局備案。
第八條 從事郵政業務的單位領購使用郵政業務專用發票應向當地主管地稅機關提出購票申請,并提供辦稅員證件、稅務登記證件、發票專用章印模等資料,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核后,發給《發票領購簿》,憑此簿向主管地稅機關領購發票。
第九條 定點印刷企業在向用票單位的主管稅務機關發放郵政業務專用發票時,應及時向省郵政局報送發票領用單位、領用發票種類、數量等情況。
第十條 《浙江省郵政業務專用發票》和《浙江省代辦郵政業務專用發票》中“開票單位”均以該局發票專用章或局、所郵政日戳為準,并加蓋經辦人名章。
第十一條 各級郵政部門要加強對郵政業務專用發票的管理,督促用票單位建立完善的領、用、存內部管理制度,并按月向當地主管地稅機關報送發票領、用、存報表,接受地稅機關的監督檢查。用票單位必須有專人負責郵政業務專用發票領購、使用、保管和繳銷等工作。要有專庫或專柜存放發票,采用有效的防盜、防潮、防蝕等措施,加強安全保衛工作,發票存根核銷后,由各級郵政局按照會計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妥善保管。
第十二條 各郵政企業開發和運用郵政業務專用發票管理軟件,須報同級主管地稅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各級稅務機關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加強對郵政業務專用發票的管理,可結合本地實際與同級郵政部門聯合下發具體管理辦法。同時要做到向郵政部門及時供票,保證用票量,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四條 各級郵政局原有結存的收費單據可繼續使用到2000年6月30日止,從2000年7月1日起全省一律啟用由省地方稅務局統一監制的郵政業務專用發票。
第十五條 為搞好原有收費單據與新版郵政業務專用發票的銜接工作,各級地方稅務局要負責監督用票單位原有結存的收費單據的清理和核銷工作,并配合同級郵政局于2000年5月底前將發票使用數量按上述第七條規定要求上報省郵政局匯總,以便省地方稅務局統一安排印制,確保郵政單位正常用票。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有關發票管理的法律、法規執行。
附件二:《浙江省郵政業務專用發票》樣張(略)
附件三:《浙江省郵政廣告專用發票》樣張(略)
附件四:《浙江省郵政業務專用發票(代辦專用)》樣張(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