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2-0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會[2015]3號”文件規定,本文件全文廢止或失效。
關于對外經濟合作企業若干會計處理問題的通知 一、在“八五”期間實行所得稅“財政返還”辦法的企業,應在“未分配利潤”科目中增設“財政返還的所得稅”明細科目,企業按規定實際收到財政返還的所得稅,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未分配利潤──財政返還的所得稅”科目。年度終了,企業應將“未分配利潤”科目所屬“財政返還的所得稅”明細科目的年末余額,轉入“未分配利潤”科目所屬“未分配利潤”明細科目。 企業應在“利潤分配表”(外經會02表附表1)中增設“財政返還的所得稅”項目(列8行),該項目反映企業實際收到財政返還的所得稅。 企業應在“財務狀況變動表”(外經會03表)“(5)應付股利”(30行)項目下增設“(6)財政返還的所得稅”項目(列31行),財政返還的所得稅在表上以“-”號表示,該項目反映企業實際收到財政返還的所得稅。 二、外經企業所屬獨立核算基層企業的賬面國家資本金,按現行財務隸屬關系改為企業總部的法人資本金時,應得“實收資本”科目所屬按投資人設置明細科目中的國家資本,調整為企業總部投入的法人資本;企業總部作為對所屬獨立核算基層企業的長期投資處理,同時增加企業總部的國家資本金,其賬務處理為借記“長期投資──其他投資(向所屬企業投資)”科目,貸記“實收資本──國家資本”科目。 三、按照規定進行清產核資試點的企業,對清查財產的會計處理,應執行我部(93)財會字第80號文印發的《清產核資試點企業有關會計處理規定》。 四、企業計算交納的所得稅,其會計處理應執行我部(94)財會字第25號文印發的《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 五、國家外匯體制改革后,外經企業有關外幣業務的賬務處理,應執行(94)財會字第05號文《關于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后企業外幣業務會計處理的規定》。企業已記入“待轉銷匯兌損益”科目的凈損益,按以下規定分別處理: 如發生的凈損失數額較小,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待轉銷匯兌損益”科目;如發生的凈收益數額較小,也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借記“待轉銷匯兌損益”科目,貸記“財務費用”科目。 如發生的凈損失數額較大,報經批準后分期轉銷時,按轉銷的部分,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待轉銷匯兌損益”科目;如發生的凈收益數額較大,報經批準后按期轉銷或彌補虧損時,按轉銷或彌補的部分,借記“待轉銷匯兌損益”科目,貸記“財務費用”科目。 企業在填列“財務狀況變動表”時,發生的匯兌凈損失,在“其他運用”中的“增加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項目(37行)反映;發生的匯兌凈收益,在“其他來源”中的“增加長期借款”項目(12行)反映。本期轉銷計入損益的匯兌凈損益,在“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及其他資產攤銷(減其他負債轉銷)”項目(3行)反映。 六、企業按規定標準和權限報經批準核銷的壞賬損失,應分別以下情況進行會計處理:計提壞賬準備的企業,報經批準應核銷的壞賬損失,應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應收賬款”、“分期應收賬款”科目;未提壞賬準備的企業,報經批準應核銷的壞賬損失,應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收賬款”、“分期應收賬款”科目。 七、對企業無法收回的對外投資,在報經批準后,應借記“投資收益”科目,貸記“長期投資”科目。 八、企業發生的各類捐贈支出、各種罰款、滯納金、違約金等支出,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九、按規定將盈余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企業,在報經批準,轉增資本時,借記“盈余公積”、“資本公積”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