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2-06-27 00:00:00.000 發文單位: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財會[2015]3號”文件規定,本文件全文廢止或失效。
關于印發企業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根據財政部頒發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管理暫行規定》,現就企業繳納殘疾人保障金有關會計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二、 企業按規定計算出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借記“管理費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貸記“其他應交款——應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或“其他應付款——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實際上交時,借記“其他應交款——應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或“其他應付款——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超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或者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按規定收到的獎勵,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管理費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 三、 企業逾期未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規定繳納的滯納金,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