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一字[1994]第26號
頒布時間:1994-08-30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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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部(93)財會字第83號文附件《關于消費稅會計處理的規定》中關于以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投資及用于在建工程、非生產機構等方面的會計處理并無錯誤。企業因以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投資及在建工程等而交納的消費稅之所以未計入產品銷售稅金,是因為現規定對會計制度的原有關規定作了修改??紤]到自產的產品自用或用于投資并未實際增加企業的資金流入,如會計上作銷售處理,憑空增加一塊利潤,會對企業資金周轉產生不利影響,因此今后這類事項在會計上不再作銷售處理,而是按成本轉賬。由于不作銷售處理,不確認銷售收入,按稅法規定計算的消費稅自然也就不能計入銷售稅金從銷售收入中扣除,而是計入相關成本。
關于這個問題,在我部《關于印發〈企業執行現行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解答〉的通知》[(94)財會字第31號文]中作了進一步明確,在以我司名義發表的《關于消費稅會計處理問題解答》(見《會計制度補充規定及問題解答》一書)中作了詳細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