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函[2008]54號
頒布時間:2008-09-22 08:51:39.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羅思云會計師行(STEPHEN LAW & CO):
你所報送的關于來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的申請函及附件收悉。
根據財政部《港、澳、臺地區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的暫行規定》[(94)財會協字第81號]及《〈港、澳、臺地區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的暫行規定〉的補充規定》(財會[2003]33號),以及《財政部關于延長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的通知》(財會[2005]21號),茲批準你所來內地臨時執行審計業務,并頒發(財會)字外所臨證第281號《港澳臺地區會計師事務所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1份,有效期為2008年9月22日至2010年9月21日。
附件:(財會)字外所臨證第281號《港澳臺地區會計師事務所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只發主送單位)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