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企[1981]457號
頒布時間:1981-11-1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經濟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勞動總局
現將國家經委、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在學習上海等地先進技術、管理經驗活動中開展技術經濟協作的暫行辦法》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
附:國家經委、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在學習上海等地先進技術、管理經驗活動中開展技術經濟協作的暫行辦法
在工交系統中,把上海和其他沿海城市的先進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經驗移植到內地,是挖掘現有企業潛力、提高經濟效果最現實的一個辦法,為了促進這項工作的開展,現就上海等沿海城市與各省、市、自治區之間開展技術服務、技術轉讓和聘用退休職工等問題,暫作如下規定:
一、技術服務和技術轉讓的主要內容
1.上海等沿海城市按照各省、市、自治區的要求,對有關企業的產品、工藝、裝備進行技術評定,就企業經營管理和生產技術問題提供咨詢服務。
2.向協作企業提供產品、工藝、裝備的設計等技術資料。
3.接受兄弟地區企業派出人員來學習培訓,以幫助解決某項技術難題,或幫助成套地培訓生產技術業務骨干。
4.按照協作地區的要求,派出技術服務隊到有關單位傳授技術經驗,解決生產技術難題,或者幫助對方企業全面提高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
5.按照協作地區的要求,轉讓先進技術,包括技術訣竅和革新成果,新產品和新工藝,以及經過中間試驗、技術成熟可靠、經濟合理的創造發明和科研成果。
6.派出技術力量,幫助協作地區的企業改造老的生產工藝流程,幫助設計、安裝、調試新的生產設備或生產線。
二、技術服務隊的組織形式
根據不同的任務,技術服務隊可以由不同的成員用不同的形式組成,如:(1)以行業為單位,由懂行的領導干部和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組成,到受援地區的對口行業,對需要支援的項目進行現場咨詢,或經過調查研究,制訂互幫互學方案。(2)以企業或行業為單位,由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和操作工人組成,幫助受援企業和行業解決一個專業技術問題或實現一個專項任務,如進行工藝設計、設備安裝等。(3)以企業為單位,由各級領導干部、工程技術人員和操作能手等成套的生產業務骨干組成,到受援企業負責進行現場調試、操作表演、培訓等。
任何形式的技術服務隊,都要求有政治思想強、技術業務過硬的干部帶隊,并由思想作風較好,技術業務較強的成員組成。做到短小精干,能夠解決實際問題。技術服務隊要加強政治思想工作,討論制訂“守則”,切實遵照執行。技術服務隊成員中,凡有三個以上共產黨員的,都要建立黨的臨時支部或小組,并建立和健全民主生活制度。
三、技術服務和技術轉讓的費用
上海等沿海城市對各省、市、自治區提供技術服務和進行技術轉讓,應當采取積極熱情的態度,把它作為應有的責任,不應進行技術封鎖。同時,為了加強雙方的責任性,鼓勵提供技術服務和實行技術轉讓的企業及其職工的積極性,應視不同情況,有些予以無償支援,有些收取一定的技術服務和技術轉讓費用。
1.收取技術服務和技術轉讓費用的范圍:
一般的技術交流、技術咨詢、技術“會診”和提供技術情報資料,除提供成套的圖紙資料酌收成本費外,可不收取技術服務費用。但提供技術服務的單位派出人員的工資、獎金、車旅費和生活津貼,由被幫助的企業支付。對于有計劃地幫助解決生產技術和經營管理方面的關鍵問題,幫助進行技術改造,幫助進行設計、安裝、調試新的生產設備和新的生產線等,雙方通過簽訂協議或合同,明確目標和要求,到時按規定進行驗收,得到顯著經濟效果的,應收一定的技術服務費或技術轉讓費。
幫助企業培訓人員,一般不收技術服務費。但如果有成套的培訓計劃,成套的培訓對象,需要配備成套的培訓師傅,培訓時間也比較長的,應收一點培訓費(每人每月不超過30元),有的還要收一點材料費。
進行技術轉讓,凡屬于經過工業化規模試驗,證明行之有效的新的工業生產技術(包括新工藝和新產品);在生產上有顯著成效的專有的技術和技術革新成果;由國外引進的、經過消化的新技術(包括工藝和產品)等,要實行有償轉讓。關于科研單位經過中間試驗、技術成熟可靠、經濟合理的創造發明和科研成果,在統一計劃安排下,也可實行有償轉讓。
凡尚未正式鑒定的新技術和尚未批量生產的新產品、新工藝,一般不進行轉讓,但如雙方同意,可以交流情況和共同協作。
2.技術服務和技術轉讓費用的數額和支付辦法。
提供技術服務和進行技術轉讓的企業,要在被幫助的企業確實由于接受技術幫助和技術轉讓而發展了生產、增加了利潤的基礎上,才收取一定的技術服務費和技術轉讓費。收費的金額和支付辦法,由雙方具體協商確定,有的可以根據解決技術關鍵問題以后所增加的利潤多少,商定一個金額,這個金額可以一次支付,也可以分幾次支付;有的可以根據提供技術服務和實行技術轉讓后所增加的利潤多少,從中進行提成,提成比例在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五以內,提取期限不超過三年;有的可以根據技術服務和技術轉讓所增加的產量大小,按出廠價提成,提成比例在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以內,提取期限不超過三年,每年的提成比例采取等額的辦法或遞減的辦法,由雙方協商確定。
關于技術服務隊成員在派出工作期間的待遇問題。各受援地區根據實際情況,可參照當地政府出差住勤費的規定發給派出人員生活補助費。山區和邊遠地區可以適當放寬一些。
技術服務隊成員在派出期間的工資、獎金和差旅費、住宿費等,由派出地區的咨詢服務單位,在技術服務費中支付。
3.技術服務費和技術轉讓費的使用。
為了加速推廣先進工業技術和經驗,發揮現有企業的潛力,提高經濟效果,技術服務費或技術轉讓費,根據財政部、國家科委(81)財企字第300號《關于有償轉讓技術財務處理問題的規定》,每年收入在五萬元以下的,全部留給企業、事業單位使用;超過五萬元的部分,科研設計等單位,留用60%,40%上交國家;企業單位,留用40%,60%上交國家。如有特殊情況,報經國家或省、市、自治區財政部門和同級經委批準,留給企業、事業單位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企業留用的技術服務或技術轉讓收入,應并入利潤留成或企業基金,一并安排使用。
四、幫學合同的簽訂
上海等沿海城市與各省、市、自治區之間進行互幫互學,幫學的雙方,要簽訂包括技術轉讓在內的幫學合同或協議,由雙方省、市、區主管局審批,報該省、市、區經委備案。如涉及基本建設、經濟聯合等方面的問題,雙方應報省、市、區計委、經委審批。
簽訂合同雙方,必須確定各自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工作進度、費用支付辦法及有關分工協作等事項。合同簽訂后,雙方應認真執行。由于一方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損失的,應由造成損失的一方承擔責任,向對方賠償損失。
五、聘用上海等沿海城市退休職工的辦法
1.組織上海等沿海城市有技術業務專長的退休職工支援外地建設,是提高現有企業經濟效益的一種有效措施。各有關單位和部門都應積極支持,并教育受聘的退休職工在聘用單位模范地遵守國家的政策、法令,發揚工人階級的革命傳統,艱苦奮斗,勤儉建設,為四化作出新的貢獻。
2.受聘擔任技術業務指導的退休職工,應是按照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有關規定和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的規定,屬于正常退休的職工,并且身體健康,確有生產技術和業務專長的。凡因“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提前退休的職工一般不宜聘用。
3.聘用退休職工的審批手續。跨省市聘用退休職工,必須持有聘用單位所在地的市以上經委或勞動部門的介紹信,向退休職工所在省市勞動局或工交主管局聯系,與有關工廠商定聘用對象。然后,由聘用單位、退休職工的原工作單位、退休職工本人三方面簽訂聘用合同。聘用期一般為半年至一年。期滿確需繼續聘用的,應辦理續聘手續。省市原有聘用退休職工手續與規定的,可按各地區規定辦。
4.退休職工在聘用期間的待遇,首先應提高退休職工在聘用期間的政治待遇,加強榮譽感。對成績優秀的可發給獎狀、獎品。退休職工在聘用期間由原工作單位發給退休費,享受原來的勞保福利待遇;聘用單位則發給退休職工原標準工資與退休費的差額部分。退休職工在聘用期間醫療費用、因工傷亡的待遇以及獎金、津貼等,可由聘用單位按本單位職工的有關規定負責處理。對聘用退休職工原則上也可以比照派出支援的在職職工發放生活補助費。邊遠地區和山區可適當放寬一些。退休職工不得向聘用單位索取超過合同規定的報酬。聘用單位也不得隨意提高退休職工的待遇。
5.本暫行辦法下達以前已聘用的外省市退休職工,凡符合本暫行規定的,由聘用單位向退休職工原工作單位補辦聘用手續;凡不符合本暫行規定的,聘用單位應限期解聘。對未經履行正常批準手續,擅自接受聘用,以及從事不正當經濟活動的退休職工,經原工作單位多次教育又拒不改正的,原工作單位可停發其退休費,并停止一切勞保福利待遇。
6.聘用退休職工的單位,如有原料材料、產品零件、生產工具以及圖紙、工藝配方等技術資料的需求,應通過正常途徑向有關單位辦理手續,不要通過退休職工以私人關系向原工作單位自行聯系取用,以杜絕漏洞。
六、本暫行辦法的適用范圍
1.本暫行辦法適用于各省、市、自治區之間的技術經濟協作;適用于工交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非工交企業也可參照執行。
2.關于技術轉讓和聘用退休職工等問題,以后國家如有新的統一規定,則按統一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