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財工395
頒布時間:1987-09-08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根據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電了振興領導小組關于搞好我國計算機推廣應用工作匯報提綱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精神,現對國營企業推廣應用電子計算機工作中的若干財務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凡企業開發新技術、研制新產品需要購置的微型電子計算機,單個系統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其購置費用可在1—3年內攤入生產成本;單個系統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或為企業其他有關工作購置的微型電子計算機,其購置費用應在更新改造資金和生產發展基金中列支。
凡企業開展會計電算化需要購置的微型電子計算機,應盡量先用企業生產發展基金解決,確有困難的,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對單個系統價值在5萬元以下的,可分次攤入生產成本,并要講求實效,注意節約。
二、企業培訓計算機應用開發和使用人員所需的費用,先在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若職工教育經費不足,再列入成本;為某一應用項目、技術引進項目服務的培訓費,包括出國培訓費用,可在項目資金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