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外字[1995]14號
頒布時間:1995-02-20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人事部
新華社香港分社、澳門分社:
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新華社香港、澳門分社內派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我們制訂了《新華社香港、澳門分社內派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新華社香港、澳門分社內派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實施辦法
根據《新華社香港、澳門分社內派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實施范圍
(一)下列單位中1994年7月1日起在冊的常駐內派人員,列入這次工資制度改革范圍:
香港分社機關、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總編輯室、中英聯合聯絡小組中方代表處、中英機場委員會中方代表處、外交部駐香港簽證處、澳門分社機關、中葡聯合聯絡小組中方代表處、外交部駐澳門簽證處。
經費屬國家預算撥款及差額撥款的其他單位。
(二)經費自收自支,不需國家預算補貼的其他單位,其內派人員不實行本工資制度。
二、職務工資套改辦法
內派人員分為公務人員與工勤人員兩部分,實行不同的工資系列和套改辦法。
(一)公務人員的工資套改辦法。
公務人員按其在港、澳擔任的職務確定級別(見附表一),并按規定的任職年限確定相應的工資檔次。其中,任現職為4年及以下的,套入本職務工資標準第一檔;任現職5至8年的,套入本職務工資標準第二檔;任現職為9年及以上的,套入本職務工資標準第三檔。
(二)工勤人員的工資套改辦法。
1.技術工人的工資套改辦法
已明確技術等級的廚師、理發師等技術工人,按其技術等級套入相應的級別(見附表二)。其中,任現技術等級為4年及以下的,套入本技術等級工資標準第一檔;任現技術等級為5至8年的,套入本技術等級工資標準第二檔;任現技術等級為9年及以上的,套入本技術等級工資標準第三檔。
其他未明確技術等級的技術工人,暫按以下辦法確定級別和工資檔次:工作年限為10年及以下的,級別為五級,其中工作年限為6年及以上的,套入本級別工資標準的第二檔;工作年限為11至20年的,級別為四級,其中工作年限為16年及以上的,套入本級別工資標準的第二檔;工作年限為21至30年的,級別為三級,其中工作年限為26年及以上的,套入本級別工資標準的第二檔;工作年限為31年及以上的,級別為二級,其中工作年限為36年及以上的,套入本級別工資標準的第二檔。
2.普通工人的工資套改辦法
工作年限為10年及以下的,級別為六級,其中工作年限為6年及以上的,套入本級別工資標準的第二檔;工作年限為11至20年的,級別為五級,其中工作年限為16年及以上的,套入本級別工資標準的第二檔;工作年限為21年及以上的,級別為四級,其中工作年限為26年及以上的,套入本級別工資標準的第二檔。
(三)新到人員工資的確定辦法。
這次工資改革后到港、澳的內派人員,參照上述公務人員和工勤人員套改工資的辦法分別確定級別和工資檔次,并從到港、澳之日起計發港幣工資。
三、正常增加工資的辦法
(一)晉升職務工資。
正常晉升工資檔次。對工作人員實行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不稱職。工作人員在現職務(技術等級)的任期內連續兩年考核為稱職、優秀的,可提高1個工資檔次,并從下一考核年度的第1個月起兌現工資;考核不稱職的,不得提高工資檔次。
工作人員職務(技術等級)晉升后,按新職務(技術等級)工資標準執行,原職務(技術等級)工資低于新任職務(技術等級)工資標準最低檔次的,進入新任職務(技術等級)工資標準最低檔;原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已達到新任職務(技術等級)工資標準最低檔的,可提高1個工資檔次。
工作人員晉升職務(技術等級)提高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后,其晉升工資的考核年限從職務(技術等級)變動的當年起重新計算。
(二)調整工資標準。
根據國家經濟發展和財力可能,并結合香港甲類消費物價上漲情況(剔除住房和耐用物品等因素),每年1月1日起對工資標準進行適當調整。工資標準的調整,需報國家人事部、財政部審批。
四、獎金和補貼發放辦法
全年度獎金標準為內派人員1個月的平均工資數額,結合年終考核一次性發放。
這次工資改革,已將水電燃料費、伙食補貼、服裝費補貼、行李物品托運費、文娛洗理書報費納入了新工資標準,取消了清涼飲料費和節假日補貼,上述補貼套改工資后停發;市內交通費、年終雙薪、經費節約獎、探親包干旅費等暫未納入工資,仍予保留。除此以外,不得以任何名目發放其他獎勵、補貼。
五、配偶隨任、探親補貼發放及管理辦法
符合配偶隨任條件的工作人員,其配偶赴港、澳隨任未安排工作者,每月發給生活補貼2100港元,配偶不赴港、澳隨任者,不得享受此項補貼。
隨任配偶(未安排工作者)每三年可回內地探親休假一次,假期60天,往返旅費由公家負擔,超過60天的,停發在港、澳的生活補貼。
配偶不隨任的工作人員,到港、澳滿一年后,其配偶每年可赴港、澳探親一次,時間為一個月,發給生活費2200港元,探親旅費由公家負擔,其他費用自理。配偶探親的生活費和探親旅費采取包干的辦法。
六、離退休人員的生活待遇
經特別批準離休和退休后在港、澳居住的內派人員,這次工資制度改革可根據其離退休前的職務,分別按照同職務在職人員平均增資額的100%和90%相應增加離退休費。以后每年按人事部、財政部批準的調資幅度,適當調整離、退休費用。
七、有關問題的規定
(一)享受某一職務待遇而暫未擔任實際職務的人員,可按其享受的職務待遇套改工資。
(二)分社不實行專業技術職務工資制,專業技術人員在港、澳工作期間,其工資按以下辦法確定:派出前已受聘擔任專業技術職務,到港、澳后在專業技術崗位(限于衛生、新聞、出版等部門)上從事與本專業對口技術工作的人員,其工資可參考本人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時間確定(見附表三)。派出前具有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而未受聘擔任專業技術職務,或雖已受聘擔任專業職務,但到港、澳后不在上述專業技術部門從事與本專業對口技術工作的,其工資按本人在港、澳擔任的實際職務確定。
(三)這次工資套改和以后考核晉升職務(技術等級)工資,工作人員在港、澳任職(技術等級)的時間,可與在國內任同一職務(技術等級)的時間合并計算。
(四)這次工資套改,工作人員任職(技術等級)時間、工作年限的計算,均截止1994年6月30日。
(五)按上述套改辦法,新套入的工資檔次低于原工資檔次的,可按原工資檔次套入新工資標準的相應級別,但最高不能超過新工資標準的第二檔。
(六)工作人員因公回內地,時間在一個月以內的,港、澳工資照發;超過一個月的,超過天數的工資按國內檔案工資標準折發港幣。因私離開港、澳超過15天的停發在港、澳工資。工作人員生病原則上應回內地治療,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港、澳工資照發;病假超過兩個月的,超過天數的工資按國內檔案工資標準折發港幣。
(七)實行新的工資制度后,有關工作人員派駐港、澳地區服裝補助費的規定〔(85)財外字第385號〕從發文之日起停止執行。
(八)澳門分社的正、副部長可在按上述辦法套改的工資檔次上再高套一檔。
(九)本實施辦法中有關工資政策問題由人事部負責解釋,財務管理問題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附表:一、港澳公務人員系列級別與外交職務對照表
二、工勤人員系列級別與技術等級對照表
三、專業技術人員級別、工資檔次確定表
附表一:港澳公務人員系列級別與外交職務對照表
------------------------------------
港、澳分| 港、澳分社 | 外交系列
社級別| 職 務 | 國外職務
----|---------------|---------------
一級 |正省級社長 |
----|---------------|---------------
二級 |副省級社長、副社長 |副部級大使
----|---------------|---------------
三級 |正廳級副社長、社長助理、秘書 |正司級大使、公使、大使銜總領
|長、部長、主任 |事、正司級參贊、總領事
----|---------------|---------------
四級 |副廳級社長助理、秘書長、副秘 |副司級參贊、總領事、副總領事
|書長、部長、副部長、副主任 |
----|---------------|---------------
五級 |正處級副部長、副主任、處長 |處級大使、參贊、總領事、副總
| |領事、一等秘書
----|---------------|---------------
六級 |副處長 |二等秘書
----|---------------|---------------
七級 |科長、主任科員 |三等秘書
----|---------------|---------------
八級 |副科長、副主任科員 |隨員
----|---------------|---------------
九級 |科員 |職員
----|---------------|---------------
十級 |辦事員 |
------------------------------------
附表二:工勤人員系列級別與技術等級對照表
--------------------------------
| 技 術 等 級
級別|-----------------------------
| 技師制 |中 廚 |西 廚 |八級制 |九級制
--|-----|----|----|----|--------
一 | 高級技師|特一級 | | |
--|-----|----|----|----|--------
二 | 技 師 |特二級 |特一級 | |
--|-----|----|----|----|--------
三 | 高級技工|特三級 |特二級 |八 級 |特一級
--|-----|----|----|----|--------
四 | 中級技工|一 級 |一 級 |七 級 |特二級
--|-----|----|----|----|--------
五 | 初級技工|二 級 |二 級 |六 級 |一 級
--|-----|----|----|----|--------
六 | 普 工 |三級以下|三 級 |五級以下|二級以下
--------------------------------
附表三:專業技術人員級別、工資檔次確定表
---------------------------------
任職年限 | 任職四年以下 | 任職五至八年 | 任職九年以上
級別、檔次|---------|--------|--------
技術職務 |級 別| 檔 次 |級 別|檔 次 |級 別|檔 次
-----|---|-----|---|----|---|----
教 授 | 四 | 1 | 四 | 2 | 四 | 3
-----|---|-----|---|----|---|----
副教授 | 六 | 3 | 五 | 1 | 五 | 2
-----|---|-----|---|----|---|----
講 師 | 七 | 2 | 七 | 3 | 六 | 1
-----|---|-----|---|----|---|----
助 教 | 九 | 1 | 九 | 2 | 九 | 3
---------------------------------
注:表列職務含相當專業技術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