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人薪[1987]3號
頒布時間:1987-01-09 00:00:00.000 發文單位:勞動人事部、 財政部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
關于調整你區職工生活費補貼問題,經請示國務院領導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你區烏魯木齊市機關、事業單位干部現行的生活費補貼標準(26%)不動。南北疆地區職工現行的生活費補貼標準低于26%的,可以提高到26%。
二、這次你區調整生活費補貼標準所增加的經費,機關、事業單位由地方財政開支,企業單位列入成本或費用。
三、這次調整生活費補貼,不宜采取“一刀切”的辦法,有負擔能力的地區可以先辦,并從一九八七年一月起執行;沒有負擔能力的地區暫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