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發勞改字[1986]320號
頒布時間:1986-10-2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司法部、 財政部、 勞動人事部
青政(1986)59號文《關于安置刑滿留場(廠)人員的請示》經我們研究,并報請國務院審閱同意,現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鑒于你省原有刑滿留場(廠)人員絕大多數系五六十年代的內地調犯,現已年老,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社會不能再安置就業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安部、勞動人事部(83)公發(勞)51號文件規定,本著老有所養,區別對待的精神,原則上由青海省參照工人退休退職的辦法養起來。對本人愿意按發給一次性費用的辦法安置,家屬同意接收,當地又準予落戶的,可發給一次性安置費回家屬所在地安置。安置待遇可略高于內地,低于青海省職工退休退職的標準。
就業人員安置處理后,子女不頂替。一九八三年五月四日前已經離開勞改單位的留場就業人員,維持過去規定的待遇,不再重新處理,并向他們做好解釋工作。
對因工致殘的就業人員,按照勞動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對無家可歸、又不符合參照退休退職辦法處理條件的,發給生活費養起來。
二、對發原工資養起來的寬大釋放和轉業安置的原國民黨縣團以上人員,凡符合退休條件的,可由本人作一次性選擇。本人要求按退休處理的,改按退休處理;不愿按退休處理的,繼續發原工資養起來。
三、原刑滿留場(廠)人員,經人民法院平反的,享受青海省職工的同等待遇。
四、考慮到你省安置上述人員所需一次性費用較多,財政有一定的實際困難,決定由中央財政給予一次性補助你省四千萬元,分別在一九八六和一九八七年度撥給,每年二千萬元,列入其他部門事業費科目,不足部分由你省財政開支。
此項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請你們周密調查研究,認真計劃安排,穩妥而有步驟地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