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農稅字[1991]55號
頒布時間:1991-10-21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河南省財政廳:
你省〔91〕豫財農稅字第45號《關于經濟開發區內三資企業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是政府所屬機構,不屬于“三資企業”。經濟技術開發區征(占)用耕地進行三通一平,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無論以后是否轉讓給三資企業使用,均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
二、“三資企業”征(占)用經濟開發區內未開發(指三通一平)的耕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