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協字[1988]33號
頒布時間:1988-09-05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稅務局:
(88)粵稅外字第239號文悉。關于中、港公司合作經營飛機包機業務的征稅問題,經研究,批復如下:
對汕頭××××公司分別按照與廣東××××旅游有限公司、香港××××公司簽訂的協議,合作經營汕頭-香港、汕頭-新加坡之間飛機包機業務,從中國內地運載旅客取得的收入和所得,應按照稅法規定征收工商統一稅和企業所得稅。但考慮到其售票收入,由廣東××××旅游有限公司、香港××××公司在香港統籌核算,為了簡化征納手續,可以按其從中國內地汕頭市運載旅客的收入總額,依照4.025%的綜合負擔率計算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