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政府和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聯盟政府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生效的通知
頒布時間:2004-04-15 00:00:00.000 發文單位:
(1998年8月17日 國稅發[1998]1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我國政府和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聯盟政府于1997年3月21日在貝爾格萊德簽訂的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業經南斯拉夫和我國外交部分別于1997年7月21日和1997年12月31日互致照會,確認已完成該協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據該協定第二十九條規定,協定應自1998年1月1日起生效執行。上述協定的文本,我局已于1997年4月16日以國稅函[1997]201號文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