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布亞新幾內亞獨立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議定書
頒布時間:2004-04-19 10:40:27.000 發文單位:
(1994年7月14日)
在簽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布亞新幾內亞獨立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下簡稱"協定")時,雙方同意下列規定應作為協定的組成部分:
一、關于第七條
該條不應影響下述法律的執行:
(一)締約國一方關于對非居民從事保險業務取得利潤征稅的法律;或
(二)締約國一方對外國承包商履行規定的合同獲取所得征稅的法律,按照本協定該外國承包商為締約國另一方居民,而在締約國一方設有常設機構。
但在簽署本協定之日,如果締約國任何一方現行有關法律發生變動,(僅在次要方面,不影響其總原則的除外),締約國雙方應相互協商,旨在對本款規定作出適當的修改,并達成一致意見。
二、關于第十條第二款
第十條第二款所指的稅收,在本協定簽字之日中國現行法律持續適用的情況下,在巴布亞新幾內亞按股息總額的百分之十征收。否則,將按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征收。
下列代表,經各自政府正式授權,已在本議定書上簽字,以昭信守。
本議定書于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四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國人民共和國政府 巴布亞新幾內亞獨立國政府
代 表 代 表
劉仲藜 朱利葉斯·陳(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