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發[1995]128號
頒布時間:1995-07-07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關于香港公司包機從事內地旅游運輸的稅收問題,經研究,通知如下:
一、為有利于香港、內地間空運旅游業務的發展,對從事包機運輸業務的香港公司(以下簡稱包機人),準予以其香港、內地往返機票的收入總額(包括在香港、內地和任何地區所售上述機票)的50%作為營業額,按照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上述機票的收入總額扣除包機費、營業稅額后,其余額的50%按照1.65%的計征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國稅發[2009]29號文件規定,灰色字體部分失效。)
二、包機人在內地設有辦事處或者代表處,應當由該辦事處或者代表處直接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登記,并按月自行申報納稅。包機人在內地未設辦事處或者代表處,應當委托代理人負責按月辦理納稅事宜。
三、包機人未按規定繳納稅款,或者逾期未繳納稅款的,其在內地的關聯公司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督促和催繳有關稅款;包機人在內地設有辦事處、代表處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有關地區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稅收法規的有關規定扣繳上述稅款,視具體情況加收滯納金并予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