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4]449號
頒布時間:1994-08-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吉爾吉斯共和國政府汽車運輸協定》業于1994年6月4日正式簽訂,并按該協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根據該協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對吉爾吉斯承運人從事本協定范圍內的客、貨運輸業務的車輛及從我國取得的運輸收入和利潤,應自1994年6月4日起免征車船使用牌照稅和所得稅?,F將該協定及行車許可證樣式復印給你局,請憑吉爾吉斯共和國交通部出具的證明,對吉方承運者執行上述協定第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上報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