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函發[1994]600號
頒布時間:1994-11-02 00:00:00.000 發文單位: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部、外經貿部:
我國政府同馬耳他、韓國、印度政府關于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已分別于1994年3月30日、1994年9月29日、1994年11月19日生效。
現將有關海運運輸收入稅收處理意見函告如下:
一、總機構設在我國的海運企業以船舶經營國際運輸業務,從馬耳他取得的利潤;總機構設在馬耳他的海運企業以船舶經營國際運輸業務從我國取得的利潤,自1995年1月1日起相互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我國海運企業以船舶經營國際運輸業務,從韓國取得的收入、利潤,以及我國海運企業派駐韓國辦事處雇員的工資、薪金等報酬,韓國自1995年1月1日開始的納稅年度,免予征收增值稅、公司稅及個人所得稅。韓國企業以船舶經營國際運輸業務,從我國取得的收入、利潤,以及韓國海運企業派駐我國辦事處雇員的工資、薪金等報酬,我國自1995年1月1日起,免予征收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
三、我國居民企業以船舶經營國際運輸業務,從印度取得的收入、利潤,印度自1994年4月1日起免予征收所得稅及任何類似我國營業稅的稅收。印度居民企業以船舶經營國際運輸業務,從我國取得的收入、利潤,我國自1995年1月1日起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及營業稅。